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
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
1、贍養是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扶助則是指子女對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關心、幫助和照料;
2、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是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第十條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人;
3、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已婚婦女也有贍養其父母的義務和權利;
4、有經濟能力的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維持生活的父母,都應予以贍養。對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應根據父母的實際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負擔能力,給付一定的贍養費用。贍養費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當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兩個以上子女的,可依據不同的經濟條件,共同負擔贍養費用。經濟條件較好的子女應當自覺、主動地承擔較大的責任。贍養人之間也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5、贍養人的義務具體表現為幾個方面:一是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二是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三是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消除。生活當中對于遺產進行繼承的時候是不需要附加相關的條件的,擁有法定繼承權即可,但是如果是被繼承人的子女沒有盡到主要的贍養義務,在遺產分割的時候或多或少會受到一定的影響,但是不繼承遺產并不意味著不需要履行撫養義務。
子女離婚對父母有贍養義務:
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與生父母子女關系在法律上是一致的,如果之間已經形成扶養關系,有贍養的義務。但是如果母親與繼父離婚時,尚未成年,離婚后繼續隨母親生活,那么繼父子關系隨著雙方離婚而解除,就沒有贍養的義務了。以上便是離婚對父母有贍養義務嗎的問題所做出的答復。
綜上所述,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贍養老人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贍養老人的法律規定,大致有以下內容:
1、《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2、《婚姻法》也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遵循贍養義務時,無條件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3、《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擴展資料: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實踐中,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相關規定有:
1、父母無力撫養幼年時的子女的,子女獨立后應當履行贍養義務。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對其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前提。
2、因父母的錯誤行為給子女造成心靈、身體傷害的,原則上喪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殺害子女的罪行的、父母犯有虐待、遺棄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沒有經濟收入的已嫁女兒仍然有贍養義務。出嫁女兒本人沒有收入的,不能作為拒絕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義務的理由,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贍養費。
4、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受父母有無財產、是否分過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響。
5、父母有多個子女的,應當共同承擔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每位子女承擔義務的多少,應當根據各個子女的生活、經濟條件進行協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對其年幼時的關心、疼愛程度或者結婚時資助的多少作為履行贍養扶助義務多少條件。
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有哪些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實踐中,以下與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有關的六個問題需要明確:
1、父母無力撫養幼年時的子女的,子女獨立后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雖然《婚姻法》為父母子女間規定了互相扶養的對等的權利義務,但這并不是說這兩個權利是必須“等價交換”的,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對其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前提。因此,子女對老年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得以此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錯誤行為給子女造成心靈、身體傷害的,子女是否有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
父母在撫養子女過程中,他們的一些一般性錯誤行為曾給子女造成心靈傷害的,子女成年之后,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但是,父母犯有嚴重傷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則上喪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殺害子女的罪行的,父親奸污女兒的,父母犯有虐待、遺棄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沒有經濟收入的已嫁女兒有無贍養義務。
出嫁女兒本人沒有收入的,不能作為拒絕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義務的理由。因為她們從事的家務勞動與丈夫謀取生活資料的勞動具有同等價值,其丈夫勞動所得的收入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贍養費。
4、贍養父母不能以“分家析產”為條件。
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受父母有無財產、是否分過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響。
5、子女怎樣分擔贍養扶助義務。
父母有多個子女的,應當共同承擔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每位子女承擔義務的多少,應當根據各個子女的生活、經濟條件進行協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對其年幼時的關心、疼愛程度或者結婚時資助的多少作為砝碼來衡量贍養扶助義務的多少。
至于贍養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對于不在父母身邊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還應當經常關心、照料父母的生活;當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時,子女除應分擔為其治病所需的醫藥費、手術費、住院費等外,還應承擔照顧、護理父母的義務。
6、兒子(女兒)去世后兒媳(女婿)是否有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
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關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親關系。兒子(女兒)去世后,因兒子(女兒)與媳婦(女婿)的婚姻關系消滅而使得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姻親關系亦不復存在。
兒媳(女婿)是否承擔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我國法律未作明確規定。因此,不能強令兒媳(女婿)承擔此項義務。
二、繼子女
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婚姻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根據該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產生以下權利義務關系:
1、繼父母有扶養教育繼子女的義務;
2、繼父母有管教保護未成年繼子女的權利義務;
3、繼子女有贍養扶助繼父母的義務;
4、繼父母繼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實踐中,以下兩個問題需要明確:
1、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后,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婚姻法》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相同。
當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后,雖然繼父母子女關系不再存在,但是,繼子女受繼父母撫養的事實不能消失,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
因此,當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后,受繼父母撫養教育長大成人且有負擔能力的繼子女,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應盡贍養撫助的義務。
2、繼子女對未盡撫養義務的繼父母是否有贍養義務。
繼父母子女關系是由于生父或生母再行結婚,子女與繼母或繼父之間形成的關系。
根據法律規定,繼父母和未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形成的是姻親關系,相互間并無權利義務關系。
因此,未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沒有贍養繼父母的法定義務。但是,對于繼子女主動承擔贍養扶助義務的行為應當予以鼓勵和支持。
三、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
由此可見,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產生贍養義務應滿足兩個條件:
1、孫子女、外孫子女須有負擔能力。
無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無法承擔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責任。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而且本人需要贍養。
對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經濟來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孫子女、外孫子女即可以免除贍養義務。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但已喪失贍養扶助能力的,其孫子女、外孫子女也應承擔此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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