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 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如下:
1、一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2、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3、能證明夫妻雙方已經分居生活的證人證言;
4、雙方來往的短信、電話錄音、聊天記錄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般可作為夫妻分居的證據有: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3、居委會居住證明;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5、證人證言,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親戚或鄰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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