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認定基本知識
在法律上符合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婚姻而構成重婚罪的叫作法律婚,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領取結婚證的重婚。法律重婚以完成結婚登記作為非法婚姻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雙方是否同居都無法改變婚姻關系成立的事實。那么,下面是我為大家分享重婚罪認定基本知識,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重婚罪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客體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根據這一條,也就是講一個男人只允許娶一個女子為妻,一個女子只允許有一個丈夫法律只允許一男一女結為夫妻。
2、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實踐中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婚,二是事實婚。
3、主體為一般主體,有兩種人可構成: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尚未解除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結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與之結婚的人。
4、主觀方面是童接故意。有配偶的一方隱瞞事實真相,使無配偶的一方受騙上當而與之結婚的,或自己雖沒有婚姻關系,但明知他人已經結婚,仍與他人結婚的,都構成重婚。無配偶的而與他人結婚,對其本人而言雖是初婚,但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為重婚罪之共犯。
二、重婚罪的犯罪形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刑法學傳統理論上定重婚罪有兩科;類型:一類為法律婚,另一類為事實婚。
1、法律婚
法律上符合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婚姻而構成重婚罪的叫作法律婚,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領取結婚證的重婚。法律重婚以完成結婚登記作為非法婚姻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雙方是否同居都無法改變婚姻關系成立的事實。
2、事實婚
雖沒有進行登記結婚,但卻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系,對這種事實婚,在婚姻法上是不予保護和認可的,在刑法上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事實重婚應以重婚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14曰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跫罪處罰”。由此可見,在刑法上事實重婚姻重婚罪論處,是為了更好的懲罰犯罪,保護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關系,并非是對事實婚姻的法律承認。
在現實生活中,出現的形式很多,由于立法機關在立法上的滯后,而使法律上出現了沖突。例如,甲男(1971年生)與乙女(1974年生)相戀后同居(同居時未滿20歲),在1993年公開以夫妻名義生活,生有一男一女,兩人長期生活,當地人民群眾由于舊俗的影響,也認為他們是夫妻(未登記領取結婚證),后甲男與乙女因瑣事產生矛盾,乙女賭氣回了娘家,而甲男又與同村丙女結婚,并在當地政府領取了結婚證。之后甲男與丙女生育一女,乙女知后,一怒之下,報案到當地派出所,最后公安機關以甲男涉嫌犯重婚罪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以重婚罪提起公訴,在審理后,法院以重婚罪判處甲男拘役6個月,同年8月甲男出獄后,又一紙訴狀將乙女告上公堂,要求與乙女“離婚”,而法院在審理該案時,卻以解除甲男與乙女非法同居而結案,那么這就產生了沖突,刑事上認定重婚罪以事實婚姻為基礎,而民事上卻認定為非法同居,為什么一案在同一法院卻有兩種不同的認定結果呢現假設刑事上不對,判錯了,甲男無罪釋放,會產生什么結果呢因甲男的無罪釋放給社會一個錯誤的信號,一成年男子可與若干個未到法定婚齡的女:子公開以夫妻名義生活,當地人民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這樣將會導致婚姻法在人們心中地位的動搖,破壞一夫一妻制度,影響家庭穩定導致家庭解體,引發其它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而家庭的不幸又會引發青少年犯罪。之所以不去認定重婚罪是因為在民事上依據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為非法同居。而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護和認定的,自然在刑事上無法追究,否則會出現,刑事上認定為重婚罪就等同于承認兩人在民事上合法的夫妻關系。當然這是不允許的。這就在部門法之間發生了沖突,可作的就是要求立法者去協調二者之間產生的沖突和矛盾。 論文摘要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重婚罪的特征:客體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
如何才能解決這個問題呢筆者認為應當放寬重婚者構成要件加大打擊力度,除構成法律重婚和事實重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可以認定為重婚罪:(1)已舉行結婚儀式,且實際同居,雖未登記結婚但當地人民群眾認為是夫妻的人,后又與他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也可以認定為重婚罪;(2)已舉行結婚儀式,且實際同居,男女取方雖未達到法定婚齡,但當地人民群眾卻認為他們是夫妻的人,后又與他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騙取婚姻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的,亦可認定為重婚罪;(3)周圍群眾公認是關妻關系同居造成省法婚姻的相對方自殺等嚴重后果的;(4)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雖沒有以夫妻相稱,但有穩定的同居關系,在相對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六個月以上的:(5)有配偶的人雖沒:育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并共同生活3個月以上的;(6)有配偶的人雖沒有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有較穩定同居關系且生兒育女的;(7)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且實際同居的。
三、對以下五種重婚罪的認定
1)重婚罪與通奸及同居行為的界限。
通奸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發生的婚外性行為,是應受到社會輿論譴責的.不道德行為,這種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同居行為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舊婚姻法中非法同居的新的定義,已不存在非法同居。同居指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在未辦結婚登記又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時,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有配偶的與他入同居形成的兩性關系。若沒有以夫妻名義與第三人公開進行,則屬于一般姘居行為,不屬于重婚罪。如果是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其中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則構成重婚罪。
2)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案件審理期間或二審上訴期間,其中任何一方與第三者登記結婚,均構成重婚罪。
3)對歷史遺留的問題而產生的重婚,例如去臺人員及配偶在臺及娶妻或另嫁,這屬于特殊情況,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4)對被拐賣后重婚的,因自然災害生活窮困,被迫流落他鄉重婚的,婚后受虐待,被迫外逃重婚的,因反抗包辦買賣婚姻外逃在未解除婚姻關系而重婚的,因配偶長期生死未卜,家庭發生嚴重困難重婚的,以上這些情況因事出有因,其主觀惡性較小,對重婚者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可讓人接受。
5)男女雙方已結婚登記,只是尚未同居,若其中一方與他人領取結婚證或公開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當地人民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的,構成重婚罪。
四、對于無效婚姻及重婚罪的認定
(一)無效婚姻制度
l、無效婚姻指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男女兩性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其自始不:具備婚姻的法律效力,即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無效婚姻與婚姻形式要件無關,而與其實質要件相對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對無效婚姻作了詳盡的規定;
(1)重婚的。這導致后續婚姻無效,而前一個婚姻關系仍然有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即直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來到法定婚齡的,即男結婚最小為22歲,女結婚最小為20歲。
(二)列無效婚姻中重婚的認定
無效婚姻在未被宣告前不得否定其效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婚姻法中第十二條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可撒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可見,無效婚姻在被宣告無效前還應當受到法律適度的保護,否則一個人就同時存在多個婚姻關系,會造成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混亂。 論文摘要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重婚罪的特征:客體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
1、無效婚姻被宣告無效前的重婚,在無效婚姻被宣告無效前,其婚姻關系受到結婚證的約束,若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罪。
2、關于重婚中無效婚姻問題。在合法婚姻存續期間,當事人采取欺詐手段,騙取婚姻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的,這便產生了后一個是無效婚姻。
例如,甲男與乙女各自結婚后,甲男又與丙女騙取結婚證結婚,那么甲男和丙女的結婚是屬無效婚姻,構成重婚罪。
(三)對重婚行為的追訴
無效婚姻在被宣告無效前,當事人實施的重婚行為可以依據重婚罪的規定,定罪處罰。這就帶來新的問題,被宣告無效后再要求追究重婚行為刑事責任時是否具有溯及力婚姻法司法解釋第13條規定,婚姻法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被宣告無效后的婚姻自始無效,該當推定婚姻自成立之初就無效,同時也應當推定該婚姻自成立之初不受行政效力的約束,后一個婚姻“侵犯”的僅是一個不受任何法律保護的婚姻關系,顯然失去構成重婚罪的基礎,當然也就不構成重婚,如果認定重婚成立,實際上就等同于對一個被已宣告無效婚姻關系的認西丁與贊同。特別的是婚姻法禁止茸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再認定后一個婚姻是重婚,就等同于對禁止結婚情形的許可,顯然有悖于法律。
五、關于可撤銷婚姻及重婚罪的認定
(一)可撤銷婚姻制度
所謂可撤銷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時違背婚姻實質要件,經當事人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婚姻的制度,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對“脅迫”這一法定情由的理解;所謂脅迫是通過恐嚇,威脅的手段,給予婚姻一方當事人精神上的強制j使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也即婚姻成立時完全違背當事人的意志。例如以傷害當事人及其親屬,揭發當事人的隱私,毀損重大財產,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足以使當事入精神,肉體造成痛苦的行為。
脅迫者可能是婚姻的相對方。也可能是父母,親屬等第三者,受脅追者很可能是女方,也可能是男方。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但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曰起一年內提出。這一年的時間為民事上的除斥期,起始時間為法律確定的結婚時間,一般為結婚證書上載明的時間,該時效既不能延長,也不能中止、中斷。撤銷權完全由受脅迫者行使,這里是“可以”而不是“應當",是當事人意思自治,他人不得干預。婚姻也是一種契約,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行為,甚至夾雜著許多感情因素。有些婚姻,開始一方當事人是不自愿的,受到脅迫,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比如生兒育女,生活改善等,雙方會產生感情,如果當事人在法定限期不請求撤銷,該婚姻關系就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當事人在一年內沒有提起撤銷請求,視為其放棄權利,推定該婚姻合法,有法定情由,當事人按期提出,應當宣告婚姻無效并且自始無效,雙方當事人自始就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行使婚姻撤銷權利的是婚姻登記機關或入‘民法院,受脅追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二)存在于可撤銷婚姻中的重婚
由于司撤銷婚姻的效力存在不正確定性,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的后果也不同。
1、脅迫者是婚姻相對一方當事人,其在結婚后一年的除斥期內受脅迫人提出撤銷之請求前,受脅迫者是否提出撤銷該婚姻的請求并不確定,但結婚證的效力是恒定的,脅迫者的配偶關系已經明確,如其又與他人結婚,顯然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而受脅迫者所提出的撤銷請求,僅僅是對婚姻關系在民事法律上的解除。至于受脅迫者未提出撤銷請求的,更有理由認定脅迫者的行為構成重婚罪。 論文摘要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重婚罪的特征:客體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
2、受脅迫者也可能構成重婚。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一年的除斥期內,該受脅迫婿姻的效力還處于。不確定的狀態,雖然受脅迫人在一年的除斥期內可以隨時行使撤銷權,但只要未申請撤銷且事實上未宣告撤銷,其結婚證的效力就是恒定的,就應當依法推定該婚姻合法,受脅迫人再與他人結婚,就符合重婚罪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但對于受脅迫結婚,婚后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堅決要求離婚,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一般不應作為重婚罪論處。
3、關于被脅迫重婚問題,如前一個婚姻關系合法有效,一方當事人被脅迫與他人重婚的,包括法律重婚與事實重婚,新的婚姻關系應當撤銷。對于脅迫者,因其客觀上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主觀上有直接故意,不管他是否是重婚的一方當事人,也不管他是否存在婚姻關系,其行為都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而受脅迫者中沒有犯罪故意的,不構成重婚罪。應當注意脅迫重婚可能會牽連強x,如牽連強x則應按強x罪定罪處罰。
與無效婚姻類似,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撤銷前,當事人實施的重婚行為可以依據重婚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但在被宣告無效后,對此前的重婚行為就不再具有溯及力。
六、重婚罪的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重婚是指如果你有配偶就重婚的行為,或者和知道自己有配偶的人結婚。
重婚罪的特征:客體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客觀上表現為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者與其結婚;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文還探討了婚姻法修改后出現的新問題。深入淺出地分析了新情況,試圖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一,重婚一般具有“邊”的特征
對象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中國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則。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的夫妻與他人同居”。根據這一條,也就是說,一個男人只允許娶一個女人,一個女人只允許有一個丈夫?法律只允許一男一女結婚。
2.客觀上講,就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行為。實踐中重婚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法定婚姻,另一種是事實婚姻。
3.主體是一般主體,分為兩種人: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但未解除婚姻關系,而是與他人結婚的人;第二,已婚者是指與知道自己有配偶的人結婚的人。
4.主觀方面是孩子的意圖。有配偶者隱瞞真實情況,使無配偶者受騙結婚,或者雖無婚姻關系,但明知他人已婚,仍與他人結婚的,構成重婚罪。如果你和一個沒有配偶的人結婚,對你來說是第一次,但如果你和一個知道他們有配偶的人結婚,你就違反了一夫一妻制,成為了重婚的共犯。
第二,重婚罪的犯罪形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傳統刑法理論來看,重婚罪有兩類;類型:一種是法定婚姻,一種是事實婚姻。
合法婚姻
法律上符合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構成重婚的婚姻稱為合法婚姻,由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領取結婚證。合法重婚以婚姻登記的完成作為非法婚姻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雙方是否同居不能改變婚姻關系成立的事實。
2.事實婚姻
雖然沒有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公開長期同居,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系。這種事實婚姻在婚姻法中是不受保護和認可的,在刑法中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即事實重婚應當以重婚罪論處。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后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罪案件是否定罪處罰的批復》,其中規定:“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與其共同生活的,仍應以重婚罪論處”。由此可見,在刑法中,對婚姻重婚予以處罰的事實,是為了更好地懲罰犯罪,保護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關系,而不是對事實婚姻的法律認可。
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種形式。因為立法機關在立法上滯后,所以法律上有沖突。比如A男(1971年出生)和B女(1974年出生)談戀愛,同居(同居時不滿20歲)。1993年,他們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育有一男一女,長期同居。因為舊習俗的影響,當地人還以為他們是夫妻(沒有登記結婚證)。之后A男和B女因為瑣事發生矛盾,B女賭球。之后,A男和C女生了個女兒,B女生氣了,報了當地派出所。最后,公安機關以一男子涉嫌重婚罪為由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以重婚罪為由提起公訴。法院經過審理,以重婚罪為由,判處一名男子拘役6個月。同年8月某男出獄后,又一紙訴狀將B女告上法庭,要求與B女“離婚”,法院正在審理此案。那么就有沖突了。重婚罪在刑事上是基于事實婚姻,但在民事上是非法同居。為什么同一個法庭會有兩種不同的認定?假設罪名錯誤,判決錯誤,一個人無罪釋放,會發生什么?因為宣判一個男人無罪,向社會發出了一個錯誤的信號,一個成年男人可以公開地以夫妻的名義和幾個沒有合法結婚的女人同居,當地人民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這就會導致婚姻法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動搖,破壞一夫一妻制,影響家庭穩定,家庭解體,其他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家庭的不幸會導致青少年犯罪。重婚之所以不被認可,是因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屬于非法同居。但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護和認可,自然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否則就會發生。刑事上承認重婚,相當于民事上承認兩個人的法律關系。當然,這是不允許的。這就導致了部門法之間的沖突。我們能做的就是請立法者來協調他們之間的沖突和矛盾。
如何才能解決這個問題?筆者認為應放寬重婚罪的構成要件,加大打擊力度。除法定重婚和事實重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重婚罪: (一)已舉行結婚儀式,實際共同生活,被當地群眾認定為夫妻,雖未登記結婚,后又以夫妻名義公開與他人同居的,也可以認定為重婚罪;(2)結婚儀式已經舉行,實際同居已經發生。男女雙方雖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但當地群眾認為是夫妻,然后以夫妻名義公開與他人同居或欺騙婚姻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也可認定為重婚罪;(3)周圍人普遍認為妻子關系同居造成省-法定婚姻對方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四)有配偶的人與他人有穩定的同居關系,雖未達到夫妻相稱,但在相對固定的住所共同生活六個月以上的: (五)有配偶的人未與他人結婚,但達到夫妻相稱并共同生活三個月以上的;(6)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有穩定的同居關系并有子女;(7)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實際共同生活。
三.以下五種重婚罪的認定
1)重婚與通奸、同居的界限。
通奸是指配偶與他人發生婚外性行為,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應該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這種行為不構成重婚。
同居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舊婚姻法對非法同居的新定義,不存在非法同居。同居是指沒有配偶,在未辦理結婚登記,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情況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之間的關系,或者有配偶者與其共同生活。如果不是以夫妻名義與第三人公開進行,則屬于一般的同居行為,不屬于重婚。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構成重婚。
2)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案件審理或二審上訴期間,任何一方登記與第三者結婚,均構成重婚罪。
3)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重婚,如去了臺灣而配偶在臺灣且結婚或再婚的,屬于特殊情況,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4)被拐賣后重婚,因自然災害被迫生活貧困,婚后受虐待,因重婚被迫逃亡,因抗拒包辦婚姻外逃而不解除婚姻關系重婚,因配偶生死長期不確定而重婚,家庭嚴重困難,這些情況都是由于原因,主觀惡性較小,重婚者不追究其刑事責任是可以接受的。
5)男女雙方已登記結婚,但未同居,一方與他人領取結婚證或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公開同居的。當地人還認為他們是夫妻,構成重婚。
四.無效婚姻和重婚的認定
(一)無效婚姻制度
l、無效婚姻是指不符合婚姻實質條件,在法律上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從一開始: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即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時,從一開始就認定婚姻不受法律保護。無效婚姻與婚姻的形式要件無關,與其實質要件相對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對無效婚姻做了詳細規定;
(1)重婚。這就導致后來的婚姻無效,而之前的婚姻仍然有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即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
(4)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者,即男性結婚最低年齡為22周歲,女性結婚最低年齡為20周歲。
(2)無效婚姻中重婚的認定
在宣布無效婚姻之前,不得否認其有效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的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直至被依法宣告無效或者撤銷”。可見,無效婚姻在被宣告無效之前,也應當受到法律的適當保護,否則一個人將同時擁有多個婚姻關系,從而導致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的混亂。
無效婚姻被宣告無效前重婚的,在無效婚姻被宣告無效前,其婚姻關系受結婚證約束。如果和另一個人結婚,就構成重婚罪。
2.關于重婚中的無效婚姻。合法婚姻期間,當事人欺騙婚姻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導致后者婚姻無效。
比如一男一女分別結婚后,一男一女騙取結婚證結婚,那么一男一女的婚姻就是無效婚姻,構成重婚罪。
(3)重婚的起訴
在無效婚姻被宣告無效之前,當事人所犯的重婚罪可以按照重婚罪的規定定罪處罰。這就帶來了新的問題。重婚罪被宣告無效后追究刑事責任是否具有溯及力?《婚姻法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婚姻法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的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直至被依法宣告無效或者撤銷。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應當推定該婚姻自成立時起無效,同時應當推定該婚姻自成立時起不受行政效力的約束。后一種婚姻所“侵害”的只是一種不受任何法律保護的婚姻關系,明顯失去了構成重婚罪的基礎,所以當然不構成重婚罪。如果重婚罪成立,實際上相當于承認和認可了已經被宣告無效的婚姻關系。特別是婚姻法禁止天鵝絨家族的血親結婚,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然后認定后一種婚姻是重婚,相當于禁止結婚情形的允許,這顯然是違背法律的。
動詞 (verb的縮寫)可撤銷婚姻和重婚的認定
(一)可撤銷婚姻制度
所謂可撤銷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時,經當事人申請,由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婚姻的制度。《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對“脅迫”的法律理由的理解;所謂脅迫,就是用恐嚇、威脅的手段,在精神上強迫婚姻的一方,使其無法反抗、無法反抗,即婚姻完全違背當事人的意志。比如傷害當事人及其親屬,暴露當事人隱私,損壞重大財產,限制人身自由等。,這足以讓當事人陷入精神和肉體的痛苦。
被脅迫者可能是婚姻的相反一方。也可能是第三方,比如父母、親戚等。受威脅的人可能是女人,也可能是男人。受脅迫的一方可以要求取消婚姻,但應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撤銷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今年的時間是民事排除期,起算時間是法律確定的結婚時間,一般是結婚證上規定的時間。這種限制既不能延長,也不能暫停或中斷。撤銷權完全由被脅迫人行使。這里指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意思是當事人意思自治,他人不得干涉。婚姻也是一種契約,一種特殊的民事行為,甚至還夾雜著很多感情因素。有些婚姻,一開始是一方不愿意,被脅迫,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比如有了孩子,生活有所改善,雙方就會產生感情。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要求撤銷的,婚姻關系將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一方在一年內未提出撤銷請求的,視為放棄權利,推定該婚姻合法,有合法理由。如果一方按期提出,應當宣告婚姻無效,自始無效,雙方自始不具有夫妻權利義務。行使撤銷婚姻權的是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受威脅的一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2)可撤銷婚姻中的重婚
由于對婚姻無效的效力界定不正確,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的后果也不一樣。
脅迫者是婚姻的相反一方。在被脅迫人婚后一年請求撤銷婚姻之前,被脅迫人是否請求撤銷婚姻是不確定的,但結婚證的效力是恒定的,被脅迫人的配偶關系已經明確。如果他與他人結婚,明顯違反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但被脅迫人提出的撤銷請求,只是民法上的解除婚姻關系。至于未提出撤銷請求的被脅迫人,則認定被脅迫人的行為構成重婚罪更為合理。
2.被脅迫人也可能構成重婚罪。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一年的排除期內,被脅迫的丈夫的效力仍然有效。在不確定狀態下,雖然被脅迫人在一年排除期內可以隨時行使撤銷權,但只要他沒有申請撤銷,也沒有實際聲明撤銷,其結婚證的效力是恒定的,因此應當依法推定該婚姻合法,如果被脅迫人與他人結婚,則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而那些受脅迫結婚,婚后不確立夫妻關系,堅持離婚,出逃,與他人復婚的,一般不應以重婚罪處理。
3.關于被脅迫重婚的問題,如果以前的婚姻關系合法有效,一方被脅迫與他人重婚的,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實重婚,應當撤銷新的婚姻關系。至于被脅迫者,由于其客觀上違反了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無論他是否是重婚罪的當事人,無論他是否結婚,他的行為都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但如果被脅迫者之間沒有犯罪故意,則不構成重婚罪。需要注意的是,脅迫重婚可能會牽連到強奸罪,如果是這樣,就應該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與無效婚姻類似,在可撤銷婚姻被依法撤銷之前,當事人犯重婚罪的,可以按照重婚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但被宣告無效后,以前的重婚罪不再具有溯及力。
不及物動詞重婚的懲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小三生子算不算重婚
小三生子算不算重婚,我國《婚姻法》規定了一夫一妻制原則,丈夫在外有了小三,妻子一直不知道,讓妻子十分的生氣,并且這也是嚴重傷害了兩個人之間感情,下面看看小三生子算不算重婚。
小三生子算不算重婚1一、小三懷孕生下孩子算重婚罪嗎
婚內出軌并有私生子的行為,并不是構成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是否觸犯重婚罪,具體要看出軌方與小三在日常生活中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是,構成重婚罪;否則,就不構成重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可以看到,婚內出軌并有私生子的行為,并不是構成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是否觸犯重婚罪,具體要看出軌方與小三在日常生活中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是,構成重婚罪;否則,就不構成重婚罪。
小三懷孕生下孩子算重婚罪嗎?面對小三懷孕生下孩子的情況,做妻子的如果要給自己爭取權益,應該要及時找律師幫助介入。面對夫妻中的另一方在外邊有小三想要追究對方重婚罪但不知道該怎么
小三生子算不算重婚2一、老公與小三生了孩子算不算重婚罪?
老公和小三生了孩子并不一定算重婚罪。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法律上的重婚,不等于通奸和出軌,法律上認定重婚必須是有兩本以上的結婚證,或者是沒有登記結婚,但是對外一直以夫妻宣稱,并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長時間。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存在重婚,可以主張重婚一方賠償精神損失費以及物質損失,解除婚姻關系,同時還可以通過刑事自訴或刑事公訴讓重婚一方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是重婚的認定在法律上是很嚴格的,需要根據雙方的具體情形和證據情況來判定。
二、重婚罪需要什么證據?
根據上文所述,重婚罪的后婚有兩種存在形態,一種是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一種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在一起的未領取結婚證的婚姻。因此,對于重婚需要什么證據,具體得分兩種情況:
1、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此種情況比較簡單,需要的證據有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2、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此種情況由于沒有像上一種情況的直接證據,因此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比較麻煩,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有: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等、雙方發的親密短信等等證據都可。
綜合上面所說的,重婚罪就是屬于在有婚姻的情況之下還與他人生活在一起,但對于只是單純的生育了小孩子,這是不會構成犯罪的,一般會按婚內出軌來進行處理 ,所以, 對于受害者就要多收集一些證據,從而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小三生子算不算重婚3這個要看男人在和妻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小三是以何名義相處的,如果和小三又登記結婚了,那就是妥妥的重婚罪;如果和小三沒有登記結婚,但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財產混同,周圍街坊鄰居都以為他們是夫妻,那這個男人也算觸犯重婚罪。不符合上述兩種情況的,就不能算是重婚罪。
那上述兩種情況下小三算不算重婚罪呢?
首先要看小三有沒有配偶,如果有,肯定是重婚罪;如果沒有,要看小三知不知道男人有配偶,如果明知有配偶仍然與其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也算重婚罪;如果不知道"丈夫"有配偶,是被欺騙了,那就不能算重婚罪。對于沒有配偶的一方,在重婚罪的認定上,主觀是否為直接故意是主要的考量因素。
在河南信陽就有這樣一個涉及重婚罪的案子:
小劉工作穩定,家庭條件好,長得也挺帥,就是生活不太幸福,他與妻子小錢結婚數年并育有一女,雖然一直維持著婚姻關系,但矛盾重重。2017年4月,同學小李出差來到小劉工作的城市,多年未見異鄉重逢,二人相聊甚歡,小劉向小李傾訴自己不幸的婚姻生活,還向小李出示了一張"離婚證",稱自己已離婚。單純的小李信以為真,隨后二人感情迅速升溫,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小李的母親還大擺筵席將女兒托付給小劉。
同居后,二人很快有了一個女兒,小劉支付30萬首付,以小李名義在老家買了一套房子,并在自己工作的城市為小李和孩子租房子住,但總是以"父母不同意這樁婚事,暫時還不能結婚"為由拒絕辦理結婚登記。小李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2019年7月,收到小劉妻子小錢的一紙訴狀,要求小李返還被侵占的夫妻共同財產,小李這才醒悟,意識到自己被小劉欺騙,遂向公安局報案。
小劉向公安機關說明了與小李的關系,并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院以小劉涉嫌重婚罪為由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認為,小劉的行為構成重婚罪,依法應予以懲處,但案發后小劉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減輕處罰,且小劉自愿認罪認罰,與受害人小李達成和解協議,取得了諒解,依法可從寬處罰,最后法院判處小劉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本案中,小劉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雖沒有進行婚姻登記,但也構成重婚罪,小李被小劉欺騙,不知其還未離婚,也是受害者,不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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