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2023年新規定離婚
2023年婚姻法新規定離婚要求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需簽訂離婚協議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登記機關在收到申請后的三十天內,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離婚申請。期限屆滿后三十天內,雙方需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通過有關組織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會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會準予離婚。
新婚姻法對離婚的規定
1、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x0d\x0a2、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x0d\x0a3、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x0d\x0a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x0d\x0a(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x0d\x0a(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x0d\x0a(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x0d\x0a(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x0d\x0a(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x0d\x0a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x0d\x0a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x0d\x0a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x0d\x0a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x0d\x0a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x0d\x0a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x0d\x0a(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x0d\x0a(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x0d\x0a(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x0d\x0a(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x0d\x0a(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x0d\x0a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x0d\x0a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x0d\x0a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2023年離婚法最新規定
我國暫未出臺離婚法,現行規定離婚相關事項的是《民法典》。
《民法典》具體對離婚作出了以下新規定:
1、新增了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若一方對離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內撤回離婚申請;
2、明確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又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3、增加了夫妻一方揮霍財產,離婚時法院可以給其少分或者不分給揮霍一方共同財產。
離婚需要的材料,具體如下:
1、當事人雙方的身份證和戶口簿;
2、離婚協議書;
3、當事人雙方的結婚證;
4、當事人的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申請離婚登記證明。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6、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當事人持有有效身份證件。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條件分別為:
1、協議離婚的條件:
(1)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當事人雙方必須有離婚的合意,即兩人自愿達成離婚的意思表示一致;
(3)協議離婚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作出適當的處理;
(4)協議離婚時雙方必須對子女的撫養作出妥善安排;
(5)離婚協議必須不能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強制性規定。
2、訴訟離婚的條件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3)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離婚協議中的五種無效約定如下:
1、處分他人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這些財產的歸屬,但不能處分其他人的財產。
如果夫妻雙方因缺乏法律常識,將他人財產約定歸夫妻一方所有,這種約定通常會認定為無效。
2、約定夫妻共有房產歸子女所有,過戶給子女后才能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相關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約定離婚后一段期限內不得再婚,婚姻自由是指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自己的婚姻意愿,依法締結婚姻或解除婚姻關系,這是法律規定的內容,任何人不能強制或干涉。
因此,離婚協議中限制再婚的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4、離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生育權是一項基本的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前提下,公民有權選擇生育或者不生育子女,不能通過協議的方式進行限制。
因此,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因違反生育權相關的法律規定而無效。
5、限制再婚后所生子女的繼承權,被繼承人自己有權處分個人的財產,自主決定由誰繼承,因而一方再婚后仍有權把財產留給再婚后所生子女。根據法律規定,兩種情況下繼承權無法實現:
(1)被繼承人遺囑指定了繼承人,遺囑之外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自然無法實現;
(2)遺囑附有義務,繼承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經相關單位或個人請求,法院可以取消繼承人接受遺產的資格。
離婚案件當事人必須到庭的法律規定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根據這一條規定,離婚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庭參加訴訟。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必須到庭。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一般必須到庭參加訴訟。理由如下:
1、在民事案件中,訴訟當事人委托了全權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但是由于離婚案件的特殊性,是解決當事人身份關系的案件,應當由當事人親自出庭陳述自己的觀點。比如說,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是否同意離婚以及財產的如何進行分割、債權債務如何進行分擔。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必須由當事人真實表達意思,法院才能依法公正處理。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且下落明確的,離婚當事人更應該親自出庭應訴。
2、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案件法院必須進行調解,即調解是審理婚姻案件的一個必經程序。只有在調解無法和好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判決。所以,離婚案件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必須本人出庭。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2條第1款 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是必須到庭的被告。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對于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情況。常態處理方式為按撤訴處理,例外為缺席審理。缺席審理受到嚴格的情境限制,就是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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