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收養孩子的手續
辦理收養孩子的手續如下:
1、咨詢當地民政部門:首先需要到當地的民政部門進行咨詢,了解收養孩子的相關規定和程序,包括收養資格、收養程序、收養方式等;
2、準備材料:準備收養孩子所需的材料,包括收養登記申請書、個人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經濟收入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醫學檢查證明、家庭住址證明、收養意愿說明書、收養協議書等;
3、提交申請:準備好材料后,需要到當地的民政部門提交收養登記申請。民政部門會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并進行家庭訪談和調查;
4、審核批準:民政部門審核完申請材料后,如果符合條件,會批準收養。如果申請不符合條件,民政部門會給予相應的說明和建議;
5、領取相關證件:民政部門批準收養后,需要領取相關證件,包括收養登記證、收養協議書等。收養登記證是收養人的合法證明,收養協議書是收養人和被收養孩子的約定。
收養孩子的條件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周歲,并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2、有收養能力:申請人需要具有照顧、教育、贍養被收養人的能力,并有穩定的生活來源和住所;
3、無不良記錄:申請人不能有不良記錄,包括犯罪記錄、虐待、遺棄、拐賣兒童等行為記錄;
4、與被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申請人可以是被收養人的親屬,也可以是無親屬關系的非親屬人士;
5、被收養人適齡:被收養人必須符合收養的適齡范圍,一般為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
6、被收養人無法找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已經放棄監護權:如果被收養人有生父母,需要證明生父母已經無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已經放棄監護權,或者生父母已經死亡。
綜上所述,收養孩子的程序和要求可能因地區而異,具體的辦理流程需要根據當地的規定來確定。在辦理收養手續時,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手續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收養關系成立的必經程序
法律主觀:
法定程序是:一、 收養 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二、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后,要對當事人的情況進行全面的審查。三、符合規定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之次日起30日內,為申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系成立。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 撫養 的子女。
收養證明怎么辦理
收養證明辦理程序如下:
1、申請:要求收養子女的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收養,按規定提交有關證件、證明材料;
2、審查:收養登記機關在收到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的基礎上,遵循收養登記的原則及法律規定的條件,認真審查,嚴格把關,依法辦理;
3、登記:經審核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辦理收養養證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綜上所述,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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