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需要什么手續及證件
復婚需要的手續和證件包括: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原件、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等。
詳細解釋如下:
首先,雙方需要準備各自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身份證是用于證明個人身份的重要證件,而戶口簿則可以證明雙方的關系和戶籍所在地。這些證件是辦理復婚手續的必要材料,缺一不可。
其次,如果雙方之前曾經離婚,那么還需要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等文件。這些文件可以證明雙方已經解除了之前的婚姻關系,符合復婚的前提條件。
除此之外,雙方還需要提供一些其他的材料,如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婚姻狀況證明等。這些材料的具體要求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咨詢。
在實際操作中,不同地區的民政部門對于復婚手續和證件的要求可能會有所不同。因此,建議雙方在辦理復婚手續前,先到當地民政部門咨詢相關政策和要求,確保材料齊全、手續完備。
總之,復婚需要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原件、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等證件。在辦理復婚手續前,應該先到當地民政部門咨詢相關政策和要求,確保材料的準確性和手續的完備性。
復婚登記需要辦理的手續有哪些
復婚登記需要辦理的手續具體如下:
1、提交本人有效的戶口本、居民身份證、離婚證等證件材料,到男女一方常住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2、雙方當事人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并在“聲明人”一欄簽名并按手??;
3、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復婚需要的證件材料: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3、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并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注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系。
綜上所述,男女離婚之后又復婚的,只要按照法律規定辦理了復婚手續后,雙方的人身關系才能恢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三十六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結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愿;
(二)查驗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相應證件和材料;
(三)自愿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紋;
(四)當事人現場復述聲明書內容,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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