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生育服務證》需要的材料有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和未生育證明等,其辦理時間為20個工作日。
辦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
1、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到女方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到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領取《生育服務證》。填寫夫妻雙方基本情況后,由雙方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并蓋章。
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批準并對《生育服務證》統一登記、編號、加蓋公章后,交由當事人保存。
男方為本市戶籍,女方為非本市戶籍,夫妻雙方共同決定在本市領取《生育服務證》的,由男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
2、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當按前項規定填報,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發給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同時收回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
二、注意事項:
1、復印件加蓋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紙。
2、如果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完整、或有錯誤,受理部門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或修改的全部內容。
擴展資料:
辦理的條件
1、育齡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應當在懷孕前或懷孕后三個月內持《結婚證》、《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證明向男方或女方戶籍所在街道辦領取《生育服務證》。《生育服務證》經女方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計生辦蓋章后方為有效。
2、育齡夫妻符合政策規定,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應當在懷孕前辦理《生育服務證》。育齡夫妻應先向女方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雙方單位審批后逐級報女方戶籍所在地街鄉計生辦、區縣計生委審批。《生育服務證》經女方戶籍所在地區縣計生委蓋章后方為有效。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生育服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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