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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怎樣界定(2023年重婚罪最新認定標準)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10-07 13:10:39

重婚同居認定的條件

重婚同居認定的條件

  重婚同居認定的條件,婚姻是人生中最重要的旅程,幸福的婚姻是所有人都非常向往的,但伴侶出現重婚的情況則是很多人不能接受的,下面為大家分享重婚同居認定的條件。

  重婚同居認定的條件1

   一、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以下幾點:

  1、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系。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具有兩種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同居與否,或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

  (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系)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重婚是違反一夫一妻制原則的違法犯罪行為,法律上一貫保護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構成重婚罪的,必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二、重婚罪的認定特征

  1、從重婚者的主觀特征來看,其重婚行為是直接故意。這種直接故意表現為: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關系未解除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2、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的一夫一妻制度,而受害人的“合法婚姻關系”僅是重婚罪侵犯的.對象。

  3、重婚罪的客觀方面,就是重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而實施的婚姻重疊行為。即在同一時間內,重婚者存在兩個婚姻關系,前一婚姻關系是否合法,并不影響重婚罪的構成。

  4、在司法實踐中,前婚不合法,后婚“合法”,正是新形勢下重婚者為規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一種手段,是重婚罪新的表現形式。

  重婚同居認定的條件2

   一、重婚罪立案條件是什么

   1、重婚罪的立案條件是: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記結婚;

  (5)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客體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2、客觀要件

  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3、主體要件

  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要件

  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

  重婚同居認定的條件3

   如何界定同居與重婚的判定

  1、一般同居關系自行解除后,與他人再行登記結婚的,不構成重婚。

  這里的一般同居關系,是指1994年2月1日之后,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婚姻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理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一條的規定,此類解除同居關系糾紛,從2004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只能靠當事人自行解除。

  2、事實婚姻關系必須經訴訟程序解除,當事人方可另行登記結婚的,否則,可構成重婚。

  這里的事實婚姻關系,嚴格界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內,即在1994年2月1日這一天之前具備了結婚實質要件的同居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精神,這種事實婚姻關系等同合法婚姻關系,同樣受到國家法律保護。

  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則構成重婚;如果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對外不以夫妻名義相稱,但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從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穩定程度等綜合考慮,有時也會依法認定其構成重婚。

  4、對于已經履行結婚登記手續而沒有同居的男女一方,在沒有依法解除婚姻關系之前,又與第三者登記結婚或者形成事實婚姻的,認定為重婚。

  5、對于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在案件審理或上訴期間,又與他人結婚的,認定為重婚。

  6、有配偶者因遭受自然災害外流謀生而與他人結婚的;因配偶外出長期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困難又與他人結婚的;因被拐賣后再婚的;因強迫、包辦婚姻或者婚后受虐待外逃而又與他人結婚的,在這些情況下,由于受客觀條件所迫,且當事人主觀惡性較小,不以重婚論處。

  相關的重婚當事人員應處以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賠償這類受害者的合法損失。以夫妻名義與他人生活或結為夫妻關系的,我國的辦案機關對這類人員判處重婚罪。相關的重婚罪犯罪人員應積極的賠償婚姻受害者的合法損失,對這類人員進行賠償辦理,保護婚姻合法權益。

怎樣算同居重婚罪

怎樣算同居重婚罪

  怎樣算同居重婚罪,隨著現在多元化的發展,人們的思想都會隨著時代而變化著,很多的離婚現象也有很多的未婚先孕的現象,在離婚的時候我們都要注意好手續,以此來幫自己爭取較大的利益,那么以下是關于怎樣算同居重婚罪。

  怎樣算同居重婚罪1

   哪些情況構成重婚: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婚外同居算重婚罪嗎?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

  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

  婚外同居是婚姻法所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有以下幾個特點:

  1、當事人有較固定的'住所;

  2、保持較穩定的性關系;

  3、斷續或較長時間在一起共同生活;

  4、雙方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怎樣算同居重婚罪2

  在重婚罪的罪狀中重復顯示著三個字“有配偶”,也就是說認定重婚前提是確定一方是否已經“有配偶”,而“有配偶”從法律意義上來講是指已經建立婚姻關系。

  我國法律確定的婚姻關系有哪些呢?我國婚姻家庭法法律規定婚姻關系的存在形式一種為法律婚,也稱“登記婚”,即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而成立的婚姻關系;一種為事實婚。

  我國對事實婚姻采取的限制承認主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時間為界對事實婚姻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認,即從民政部門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一律以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這就是說自1994年2月1日前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屬于事實婚姻,這就是我國婚姻家庭法所規定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兩種婚姻關系,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系。

  那么在這兩種婚姻關系基礎上產生什么樣的行為才能構成重婚。根據我國刑法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及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處罰的規定》

  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構成重婚罪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前婚為法律婚,后婚為法律婚;

  (二)前婚為法律意義上的事實婚,后婚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三)前婚為法律意義上的事實婚,后婚為法律婚;

  (四)前婚為法律婚姻,后婚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同居等于重婚嗎

  同居不等于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俗稱為餅居。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修正后的婚姻法為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則而新增加的禁止性規定。在適用這一禁止性規定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區別。重婚系是以夫妻關系的名義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那些應由道德規范調整的通奸、婚外戀等行為相區別。通奸是指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發生兩性關系的行為。

  婚外戀則泛指已婚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發生戀情。通奸、婚外戀都屬于有悖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一般由道德規范調整。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屬于婚姻法禁止的違法行為,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三)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橐龇ú坏诳倓t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且還在其他章節的相關條文中規定了這一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

  怎樣算同居重婚罪3

  1、非法同居,現在應當稱為——非婚同居,第二種是重婚同居,第一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第二是已婚領證有配偶跟異性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同居行為。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非法同居與重婚罪的區別是什么

  1、重婚是婚姻當事人在其婚姻存續期間又締結婚姻的行為。依我國法律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這包括兩種行為,一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

  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指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明知"是構成此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是蒙受欺騙,不知道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則不構成此罪。

  2、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共同生活,但既沒有結婚,對外也沒有以夫妻名義出現,別人也不認為他們是夫妻,男女雙方未構成事實婚姻關系。一旦非法同居的男女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別人也認為他們是夫妻的,如果其中一方或雙方是已婚,那么非法同居的雙方就構成了事實上的重婚。

公安局立案重婚罪就成功了嗎

公安局立案重婚罪就成功了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追究重婚罪有以下兩種途徑:
1、公安機關依報案、舉報或其他線索進行偵查,或是法院、檢察院發現有重婚嫌疑而移交公安機關偵查,偵查終結后通過檢察院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審判。2、配偶發現另一方有重婚行為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可以由受害者自行收集證據后,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直接起訴的,需要自己承擔舉證的責任,這是有一定難度的。必須對外以夫妻相稱而公開同居生活的,才能構成重婚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重婚罪的特征:客體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文章也就婚姻法修改后的新問題。新情況作了深入淺出的分析,力求去解決存在的問題。

  一、重婚罪一般具有以卞特征

  1、客體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根據這一條,也就是講一個男人只允許娶一個女子為妻,一個女子只允許有一個丈夫?法律只允許一男一女結為夫妻。

  2、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實踐中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婚,二是事實婚。

  3、主體為一般主體,有兩種人可構成: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尚未解除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結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與之結婚的人。

  4、主觀方面是童接故意。有配偶的一方隱瞞事實真相,使無配偶的一方受騙上當而與之結婚的,或自己雖沒有婚姻關系,但明知他人已經結婚,仍與他人結婚的,都構成重婚。無配偶的而與他人結婚,對其本人而言雖是初婚,但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為重婚罪之共犯。

  二、重婚罪的犯罪形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刑法學傳統理論上定重婚罪有兩科;類型:一類為法律婚,另一類為事實婚。

  1、法律婚

  法律上符合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婚姻而構成重婚罪的叫作法律婚,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領取結婚證的重婚。法律重婚以完成結婚登記作為非法婚姻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雙方是否同居都無法改變婚姻關系成立的事實。

  2、事實婚

  雖沒有進行登記結婚,但卻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系,對這種事實婚,在婚姻法上是不予保護和認可的,在刑法上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事實重婚應以重婚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14曰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跫罪處罰”。由此可見,在刑法上事實重婚姻重婚罪論處,是為了更好的懲罰犯罪,保護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關系,并非是對事實婚姻的法律承認。

  在現實生活中,出現的形式很多,由于立法機關在立法上的滯后,而使法律上出現了沖突。例如,甲男(1971年生)與乙女(1974年生)相戀后同居(同居時未滿20歲),在1993年公開以夫妻名義生活,生有一男一女,兩人長期生活,當地人民群眾由于舊俗的影響,也認為他們是夫妻(未登記領取結婚證),后甲男與乙女因瑣事產生矛盾,乙女賭氣回了娘家,而甲男又與同村丙女結婚,并在當地政府領取了結婚證。之后甲男與丙女生育一女,乙女知后,一怒之下,報案到當地派出所,最后公安機關以甲男涉嫌犯重婚罪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以重婚罪提起公訴,在審理后,法院以重婚罪判處甲男拘役6個月,同年8月甲男出獄后,又一紙訴狀將乙女告上公堂,要求與乙女“離婚”,而法院在審理該案時,卻以解除甲男與乙女非法同居而結案,那么這就產生了沖突,刑事上認定重婚罪以事實婚姻為基礎,而民事上卻認定為非法同居,為什么一案在同一法院卻有兩種不同的認定結果呢?現假設刑事上不對,判錯了,甲男無罪釋放,會產生什么結果呢?因甲男的無罪釋放給社會一個錯誤的信號,一成年男子可與若干個未到法定婚齡的女:子公開以夫妻名義生活,當地人民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這樣將會導致婚姻法在人們心中地位的動搖,破壞一夫一妻制度,影響家庭穩定導致家庭解體,引發其它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而家庭的不幸又會引發青少年犯罪。之所以不去認定重婚罪是因為在民事上依據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為非法同居。而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護和認定的,自然在刑事上無法追究,否則會出現,刑事上認定為重婚罪就等同于承認兩人在民事上合法的夫妻關系。當然這是不允許的。這就在部門法之間發生了沖突,可作的就是要求立法者去協調二者之間產生的沖突和矛盾。

  如何才能解決這個問題呢?筆者認為應當放寬重婚者構成要件加大打擊力度,除構成法律重婚和事實重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可以認定為重婚罪:(1)已舉行結婚儀式,且實際同居,雖未登記結婚但當地人民群眾認為是夫妻的人,后又與他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也可以認定為重婚罪;(2)已舉行結婚儀式,且實際同居,男女取方雖未達到法定婚齡,但當地人民群眾卻認為他們是夫妻的人,后又與他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騙取婚姻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的,亦可認定為重婚罪;(3)周圍群眾公認是關妻關系同居造成省法婚姻的相對方自殺等嚴重后果的;(4)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雖沒有以夫妻相稱,但有穩定的同居關系,在相對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六個月以上的:(5)有配偶的人雖沒:育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并共同生活3個月以上的;(6)有配偶的人雖沒有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有較穩定同居關系且生兒育女的;(7)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且實際同居的。

  三、對以下五種重婚罪的認定

  1)重婚罪與通奸及同居行為的界限。

  通奸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發生的婚外性行為,是應受到社會輿論譴責的不道德行為,這種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同居行為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舊婚姻法中非法同居的新的定義,已不存在非法同居。同居指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在未辦結婚登記又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時,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有配偶的與他入同居形成的兩性關系。若沒有以夫妻名義與第三人公開進行,則屬于一般姘居行為,不屬于重婚罪。如果是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其中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則構成重婚罪。

  2)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案件審理期間或二審上訴期間,其中任何一方與第三者登記結婚,均構成重婚罪。

  3)對歷史遺留的問題而產生的重婚,例如去臺人員及配偶在臺及娶妻或另嫁,這屬于特殊情況,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4)對被拐賣后重婚的,因自然災害生活窮困,被迫流落他鄉重婚的,婚后受虐待,被迫外逃重婚的,因反抗包辦買賣婚姻外逃在未解除婚姻關系而重婚的,因配偶長期生死未卜,家庭發生嚴重困難重婚的,以上這些情況因事出有因,其主觀惡性較小,對重婚者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可讓人接受。

  5)男女雙方已結婚登記,只是尚未同居,若其中一方與他人領取結婚證或公開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當地人民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的,構成重婚罪。

  四、對于無效婚姻及重婚罪的認定

  (一)無效婚姻制度

  l、無效婚姻指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男女兩性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其自始不:具備婚姻的法律效力,即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無效婚姻與婚姻形式要件無關,而與其實質要件相對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對無效婚姻作了詳盡的規定;

  (1)重婚的。這導致后續婚姻無效,而前一個婚姻關系仍然有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即直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來到法定婚齡的,即男結婚最小為22歲,女結婚最小為20歲。

  (二)列無效婚姻中重婚的認定

  無效婚姻在未被宣告前不得否定其效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婚姻法中第十二條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可撒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梢?,無效婚姻在被宣告無效前還應當受到法律適度的保護,否則一個人就同時存在多個婚姻關系,會造成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混亂。

  1、無效婚姻被宣告無效前的重婚,在無效婚姻被宣告無效前,其婚姻關系受到結婚證的約束,若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罪。

  2、關于重婚中無效婚姻問題。在合法婚姻存續期間,當事人采取欺詐手段,騙取婚姻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的,這便產生了后一個是無效婚姻。

  例如,甲男與乙女各自結婚后,甲男又與丙女騙取結婚證結婚,那么甲男和丙女的結婚是屬無效婚姻,構成重婚罪。

  (三)對重婚行為的追訴

  無效婚姻在被宣告無效前,當事人實施的重婚行為可以依據重婚罪的規定,定罪處罰。這就帶來新的問題,被宣告無效后再要求追究重婚行為刑事責任時是否具有溯及力?婚姻法司法解釋第13條規定,婚姻法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被宣告無效后的婚姻自始無效,該當推定婚姻自成立之初就無效,同時也應當推定該婚姻自成立之初不受行政效力的約束,后一個婚姻“侵犯”的僅是一個不受任何法律保護的婚姻關系,顯然失去構成重婚罪的基礎,當然也就不構成重婚,如果認定重婚成立,實際上就等同于對一個被已宣告無效婚姻關系的認西丁與贊同。特別的是婚姻法禁止茸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再認定后一個婚姻是重婚,就等同于對禁止結婚情形的許可,顯然有悖于法律。

  五、關于可撤銷婚姻及重婚罪的認定

  (一)可撤銷婚姻制度

  所謂可撤銷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時違背婚姻實質要件,經當事人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婚姻的制度,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對“脅迫”這一法定情由的理解;所謂脅迫是通過恐嚇,威脅的手段,給予婚姻一方當事人精神上的強制j使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也即婚姻成立時完全違背當事人的意志。例如以傷害當事人及其親屬,揭發當事人的隱私,毀損重大財產,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足以使當事入精神,肉體造成痛苦的行為。

  脅迫者可能是婚姻的相對方。也可能是父母,親屬等第三者,受脅追者很可能是女方,也可能是男方。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但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曰起一年內提出。這一年的時間為民事上的除斥期,起始時間為法律確定的結婚時間,一般為結婚證書上載明的時間,該時效既不能延長,也不能中止、中斷。撤銷權完全由受脅迫者行使,這里是“可以”而不是“應當",是當事人意思自治,他人不得干預。婚姻也是一種契約,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行為,甚至夾雜著許多感情因素。有些婚姻,開始一方當事人是不自愿的,受到脅迫,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比如生兒育女,生活改善等,雙方會產生感情,如果當事人在法定限期不請求撤銷,該婚姻關系就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當事人在一年內沒有提起撤銷請求,視為其放棄權利,推定該婚姻合法,有法定情由,當事人按期提出,應當宣告婚姻無效并且自始無效,雙方當事人自始就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行使婚姻撤銷權利的是婚姻登記機關或入‘民法院,受脅追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拓展資料】
存在于可撤銷婚姻中的重婚

  由于司撤銷婚姻的效力存在不正確定性,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的后果也不同。

  1、脅迫者是婚姻相對一方當事人,其在結婚后一年的除斥期內受脅迫人提出撤銷之請求前,受脅迫者是否提出撤銷該婚姻的請求并不確定,但結婚證的效力是恒定的,脅迫者的配偶關系已經明確,如其又與他人結婚,顯然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而受脅迫者所提出的撤銷請求,僅僅是對婚姻關系在民事法律上的解除。至于受脅迫者未提出撤銷請求的,更有理由認定脅迫者的行為構成重婚罪。

  2、受脅迫者也可能構成重婚。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一年的除斥期內,該受脅迫婿姻的效力還處于。不確定的狀態,雖然受脅迫人在一年的除斥期內可以隨時行使撤銷權,但只要未申請撤銷且事實上未宣告撤銷,其結婚證的效力就是恒定的,就應當依法推定該婚姻合法,受脅迫人再與他人結婚,就符合重婚罪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但對于受脅迫結婚,婚后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堅決要求離婚,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一般不應作為重婚罪論處。

  3、關于被脅迫重婚問題,如前一個婚姻關系合法有效,一方當事人被脅迫與他人重婚的,包括法律重婚與事實重婚,新的婚姻關系應當撤銷。對于脅迫者,因其客觀上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主觀上有直接故意,不管他是否是重婚的一方當事人,也不管他是否存在婚姻關系,其行為都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而受脅迫者中沒有犯罪故意的,不構成重婚罪。應當注意脅迫重婚可能會牽連強奸,如牽連強奸則應按強奸罪定罪處罰。

  與無效婚姻類似,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撤銷前,當事人實施的重婚行為可以依據重婚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但在被宣告無效后,對此前的重婚行為就不再具有溯及力。

  六、重婚罪的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重婚罪的量刑標準

重婚罪的量刑標準

  重婚罪的量刑標準,我國實行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當然這樣做的原因也是為了廣大男女而考量的,夫妻之間本應該忠誠,這也是為了雙方考慮,以下了解重婚罪的量刑標準。

  重婚罪的量刑標準1

   一、重婚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定罪處罰。

  2、《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奔从信渑级鼗榛蛎髦獙Ψ接信渑级室庵鼗檎撸瑧袚鼗樽锏男淌仑熑?。

  3、不知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僅承擔重婚的民事責任?!缎谭ā返?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p>

   二、事實婚姻是否構成重婚罪

  1、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

  2、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據此,重婚應當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另一種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之所以將此也定為重婚是將其作為重婚罪的共犯來考慮,因為沒有他的行為就沒有他人的重婚行為,二人行為結合后才導致重婚的發生。從客體上講,重婚罪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從客觀方面講。即行為人有重婚的行為。

  3、在主體上,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要包括有配偶的人,沒有配偶的人。在主觀方面,重婚罪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為人不知道他人已經結婚,則不宜認定為重婚罪。

   三、重婚罪是起訴才處理嗎

  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訴,如果情節比較嚴重,影響很壞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訴,而由人民群眾、社會團體或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應由人民檢察機關審查決定是否構成重婚罪。

  所以,一般情況中,發現配偶有重婚行為的,如果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其中,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系,則屬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重婚罪的量刑標準2

   一、什么是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p>

   二、2022年最新重婚罪的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包括重婚。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定罪處罰。

   三、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事實上,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于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重婚罪的量刑標準3

   一、重婚罪的定義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二、重婚罪的量刑標準

  重婚罪的刑事責任,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重婚案件的管轄權是怎樣的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重婚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注:該法規于2010-12-22被廢止)規定如下:關于重婚案件的管轄分工,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出的《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曾將重婚案件列為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的刑事案件,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近幾年各地不斷發現有些重婚案件的被害人(指犯重婚罪者的配偶,下同)由于各種原因而不提出控告。對于這種沒有原告的重婚案件,人民法院無法受理,也無法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和制度進行審判,致使這些犯重婚罪者逍遙法外,逃避了法律的制裁。這不僅有損法制的威嚴,影響新婚姻法的貫徹實施;而且敗壞社會的道德風尚,不利于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現為了及時依法處理這類重婚案件,特對重婚案件的管轄分工作如下補充規定:

  1、對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仍按1979年12月15日發出的《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的規定執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對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眾、社會團體或有關單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應否對該案件提起公訴或者免予起訴。對免予起訴的重婚案件,可以建議被告人所在單位給予被告人行政處分,并責令其立即解除非法的婚姻關系。

  3、公安機關發現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非法姘居的,應責令其立即結束非法姘居,并具結悔過;屢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公安機關酌情予以治安處罰;情節惡劣的,交由勞動教養機關實行勞動教養。

  4、對于被害人或者人民群眾、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就重婚案件提出的控告或檢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應當接受。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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