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居住證可以在外地辦理離婚嗎
能在外地辦理離婚手續。但必須滿足如下情形:1、協議離婚的,上述所稱異地必須是“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2、起訴離婚的,必須到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辦理,若被告不在中國居住、被監禁等情形下,可在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辦理。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跨省可以辦離婚手續嗎
異地可以辦理離婚手續。離婚的條件和辦理方式有如下兩種:
1、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共同到其中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這種情況下,無法在雙方共同工作、生活的外地辦理。
2、訴訟離婚。根據法律規定,起訴離婚需要在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辦理,但現實中夫妻雙方共同在外地工作、生活,不便或不愿回到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不少。
此時,如果有居住證或者其他證據能夠證明被告在實際居住地連續工作、生活滿一年以上,就可以在實際居住地起訴離婚,而不必回戶籍所在地。
法定離婚分為兩種情況:1、自愿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雙方到夫妻任一方的戶籍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需要攜帶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與離婚協議書;2、向法院提起訴離婚,一方通常需要到被告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訴離婚,需要攜帶雙方的身份證信息、結婚證、起訴狀與婚姻感情破裂的證據。
離婚的分類有哪些?
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橐龅怯洐C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并發給離婚證?;橐龅怯洐C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1)一方當事人請求登記離婚的;(2)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債務清償未達成協議的;(3)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4)雙方當事人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離婚后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調解不適用于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但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紤]到當事人進行訴訟離婚之前大都被居委會(村委會)、所在單位及其親友調解的現實,同時也為了克服法院久調不決、片面追求調解率的傾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專門規定:“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訴訟離婚與協議離婚適用于不同的案件。協議離婚僅適用于雙方自愿離婚并就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情形,而訴訟離婚則適用于一切離婚關系。如果雙方要解除的是事實婚姻,則僅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不能通過協議進行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如果男女雙方在異地,可以通過線上交流的方式,比如電話或者語音的方式協商離婚協議的內容,但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雙方則要共同前往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親自辦理。
我想離婚,但是異地可以辦理離婚手續?
1、異地是可以辦理離婚的。如果是你們雙方協議離婚的,可以到你們雙方中任一方戶口所在地辦理或者到原婚姻登記處辦理。如果你們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對方離開住所地未超過一年的,你可以到對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超過一年,你可以到自己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你們雙方都離開戶籍所在地超過一年的,你可以到對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2、房產分割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A、如果該房產是你們其中一方在婚前購買的,并且只登記在自己名下的,那么該房產就只屬于購買方個人的財產,在你們離婚時不進行分割。如果該房產是你們雙方個人在婚前購買的,那么該房產在婚后所產生的部分也屬于個人的財產,與對方無關,雙方離婚時不進行分割。
B、如果你們雙方的其中一方在婚前購買了自己的房產,并且在婚后擅自出售了該房產,那么另外一方無權追回該房產。
C、如果你們其中一方的父母在婚前為你們購買了一套房產,但是只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那么該房產就只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割;如果父母在為你們購買時明確表示是贈送給你們雙方的,那么就屬于你們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進行分割。
D、如果你們雙方中的其中一方在婚前按揭購買了一套房產,并且登記在自己的名下,但婚后其配偶參與了還貸,那么離婚時擁有房產的一方應針對對方的還貸部分給予補償。
E、婚后你們雙方如果用共同財產購買了其中一方父母的房改房,那么離婚后該房產屬于其中一方的個人財產,不進行分割。
F、如果你們是在婚后購買該房產,那么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無論登記在哪方名下,均可以進行分割(一般情況下是對半分,除非你們雙方有不同的約定)。
附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二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雙方的。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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