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婚前財產一般都是提交一方取得婚前財產的相關權利憑證,比如買賣合同,繼承協議、繼承公證、司法判決文書或者調解書、贈與取得的書面贈與合同協議等等。《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證明是婚前財產的方式:
1、如果婚前財產經過公證的,可以出具公證書來證明財產屬于婚前財產。
2、雙方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也可以作為證明婚前財產的證據。
3、關于財產的買賣合同、遺產繼承取得的繼承協議、贈與取得的書面贈與合同等也可以作為證據。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不會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也不需要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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