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算重婚罪的證據
怎樣才算重婚罪的證據,重婚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現象,很多時候夫妻分居時,男方會與自己的新歡一起生活,不管是事實婚姻還是法律婚姻,只要有效證據,就能夠證明配偶與他人存在的婚姻關系。那么怎樣才算重婚罪的證據呢?
怎樣才算重婚罪的證據1一、什么樣的證據可以認定重婚
針對認定重婚罪,實踐中通常的做法是,受害人有足夠證據證明重婚行為的,法院直接按自訴案件立案。而如果證據不足,由受害人請求公安機關偵察,然后由檢察院提起公訴。
可見,搜集證據有多重要!!
實踐中,搜集證據具體分為兩種情況:
1、領了結婚證的法律婚姻
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2、以夫妻名義同居但沒有領結婚證的
(1)對方與他人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群眾的證明;
(2)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
(3)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
(4)雙方發的親密短信;
(5)調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由居委會出具對方與他人共同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明。
需要注意的是,在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通常要達到一定時間,一般認為是三個月。
二、收集重婚罪證據的技巧
1、可以暗訪居住生活的場所
認定重婚最重要的一點是與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點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場所才能有進一步的婚姻調查取證。
2、從行為人鄰居著手準備
確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還要看他是否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而這些情況需要無利益第三人加以佐證,譬如行為人生活場所附近同時與其又經常有來往的人。
3、從婚姻登記處查詢婚外情一方的婚姻情況
如果有登記結婚的,可以請求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配合,調取重婚的證據。
4、報警
根據刑訴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重婚案可由被害人提出自訴,也可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現在法院的做法是一般的是如果自訴人有證據證明重婚的事實,法院直接按自訴立案。如果自訴人的證據不足,法院不立自訴案件。由受害人請求公安機關偵察,然后由檢察院提起公訴。
5、委托律師協助取證
對重婚行為作出認定,提供的證據要能證明確實符合重婚的構成要件,否則一般不會認定為重婚。那么在因此導致夫妻離婚的時候,無過錯方不能以此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同時,因為也不觸犯《刑法》,不能以重婚罪論處,也不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怎樣才算重婚罪的證據2一、如何搜集重婚的證據
在確定重婚需要什么證據后,就可以選擇性的收集對方重婚的證據了。
1、明察暗訪其居住生活的場所
要認定重婚最重要的一點是與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點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場所才能有進一步的婚姻調查取證。
2、與重婚者生活場所周圍的人搞好關系
確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還要看他是否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而這些又需要有人對此給予認可,哪些人的認可最好呢?當然是在其生活場所附近同時與其又經常有來往的人!因此這些人的話(認可)是絕對不能缺少的重要的證據。而要想讓他們說話,就必須與他們搞好關系,否則你就很難從他們的口中掏出任何有價值的話。
3、報警,請警方予以調查。
4、去婚姻登記處查詢婚外情一方的婚姻情況。如果有登記的,可以請求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配合,調取重婚的證據。
二、重婚罪怎么認定
生活中,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二)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三)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此種重婚發生的時間應為新的《民法典》頒布之前,即2001年4月28日之前,在此時間之后,已完全取消了事實婚姻的概念。
(四)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五)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重婚是嫌疑人同時存在兩段婚姻關系,不管是事實婚姻還是法律婚姻,舉證一定要用有效證據證明配偶與他人存在的婚姻關系。
怎樣才算重婚罪的.證據3重婚罪過了追訴期就是無罪嗎?
是的。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和無罪推定原則,未經法院審判判決的,不認為是犯罪,即無罪。
刑事訴訟追訴期已過,一般情況下公訴機關不再追究,法院也不會審判,當然就是無罪。
重婚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現象,在處理重婚罪案件時,罪與非罪的界限往往難以區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
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后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盡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并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
根據第十三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并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
一、重婚罪認定方法:
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認定重婚罪關鍵是證據不好取的,第一,如果追究男方的重婚罪,要證明與第三者以夫妻名義同居,而不是非法同居,這點很重要;第二,如果追究第三者的重婚罪,要有證據證明第三者是明知他人已結婚而與之結婚。證據相當難取。
二、重婚罪認定后的一般判處:
1、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于刑事處罰。
2、對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3、重婚罪是自訴案件,刑期二年以下, 第三者惡意擾亂男方家庭生活,如果構成重婚罪,只是量刑情節,不影響罪名的形成。
男方的這種情況屬于以上情況的第二種,已經構成重婚罪。應該盡一切可能搜集到男方重婚的可能證據,來認定男方的罪行。至于怎么判處以及判多少年,應該結合法律條文以及法院的判處結果來綜合考慮。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于刑事處罰。對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在中國《婚姻法》第十條中被規定為“婚姻關系無效”列。而婚姻關系無效的法律后果,盡管現今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但都離不開對重婚者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這兩種懲罰方式。
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后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盡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并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于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系,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后即結束姘居關系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第十三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并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于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于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系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為盡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事實婚姻出現在“重婚”行為中時,重婚罪的認定。
事實婚姻出現在“重婚”行為中時有以下幾種情況:
1、前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后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
2、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后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
3、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后一個“婚姻”是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第一種情形構成重婚罪,理論界、實踐界爭議不大,問題在于后兩種情形(以下均稱上述兩種情形)下,重婚者與相婚者是否構成重婚罪?理論界、實踐界爭議較大。歸根到底問題還是在于《刑法》第258條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實婚姻而形成的夫妻雙方。有學者認為,上述兩種情形也構成重婚罪,依據是, 就主體而言,當事人“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是重婚的主體要件。配偶是指《刑法》第258條中的“配偶”應當包括因事實婚姻而形成的夫妻雙方。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重婚罪
判定重婚罪的依據,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1958.1.27)規定: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系,即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舉行結婚儀式,這就構成重婚罪,即便沒有舉行結婚儀式,但兩人是以夫妻關系同居的,也構成重婚罪。
據媒體報道,在上海,90后女子柯某與00后男子蕭某相識。柯某比蕭某大10歲,二人一見如故,經常相約外出、吃飯逛街。但柯某于2012年已結婚,并育有兩名子女。一天,柯某丈夫在街上撞見二人,當即雷霆大怒,強行將柯某帶回老家。因柯某厭煩老家生活,且對蕭某倍加思念最終選擇離家出走,返回上海。柯某自認為與丈夫分居就代表離婚,回到上海后找到蕭某與其同居,后生下一子。柯某丈夫得知后報警,經審查,柯某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8月19日,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我和身邊的小伙伴們看到此則報道后,了解到媒體報道的這位90后女子柯某由于不懂法,在還沒有結束前段婚姻關系前提下,卻與00 后男友蕭某同居生子,最終被法院判重婚罪,并被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實在是得不償失。
在我國,結婚與離婚均受法律保護。媒體報道的這位90后女子柯某,雖然厭煩老家生活,與其丈夫感情不和睦,但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柯某自認為與丈夫分居,就是事實上的分居關系,與00 后男友蕭某同居并生子,從而觸犯法律并受到處罰,其實這是不懂法的必然結果。其實,柯某行為形成重婚罪,是有事實依據的,即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男友同居生子,已經構成另一種夫妻關系。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依據相關的司法解釋,重婚主要有以下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以上媒體報道中,柯某重婚行為屬于第二種情況,即事實上的重婚。
小伙伴們知道,重婚不僅違法,也將給家庭和社會帶來極大危害。首先,從道德來講,重婚是一種極不道德的行為,是對自己和家人不負責任的表現,更是對別人和家庭的破壞,理應受到良心和道德的譴責;其次,從家庭來講,重婚至少破壞了兩個家庭,對子女的傷害尤為嚴重。重婚將至少破壞兩個家庭,將導致家庭解體,對于家庭成員來說,會反目成仇,而對于子女來好,重婚所帶來的陰影,在其成長的很長一段時間,都將難以緩釋;再次,從對社會危害程度來講,重婚對社會的危害非常大,它破壞了國家一夫一妻制婚姻關系,是對法律的挑戰,進而危害社會安定環境。我有位大學同學,大學畢業后,進入某上市公司工作,幾年時間,事業干得風生水起后,有些把握不住,與單位一位女下屬日久生情,而且也是婚外生子。妻子知道后,到單位大鬧,又到法院起訴,這位同學落得被單位開除、婚姻解體,并被法院判了一年半,真是得不償失,落得害了自己、毀了家庭,還壞了名聲。
俗話說,違法必究。重婚是違法行為,與國家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相悖,將嚴重危害現實婚姻、家庭與社會穩定。我認為,小伙伴們在婚姻關系處理上,要用心經營婚姻;同時,在婚姻存續期間,要依法、依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做到學法、知法、懂法,守法,遠離重婚,否則將會受到法律追究與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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