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僅是對財產而言,不包含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并且是要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婚前協議書是否有效,關鍵看你們的協議書是約定什么的。即你們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你們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當然,如果是對婚前財產的協議,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至于協議是否需要公證,法律并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那種認為協議要經過公證才有效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否公證,由你們當事人自己決定。當然,經過公證的協議法律效力會強些,但也不絕對。通常經過公證的協議,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法院是會優秀采用的。婚前協議在中西方的法律效力中是不太一樣的,例如西方婚前可協議子女撫養權、贍養費給付等等,但這些在我國法律中卻是無效的。一份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具體是怎樣的,還要視具體協議內容而定。二、婚前協議書涉及離婚無效婚前協議書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一般協議書內容會約定家務分工、生活費該付多少、自由處分金等,甚至也有人約定,如果另一半外遇就要罰多少錢等。假使協議內容涉及“離婚”,例如在契約中規定“雙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家庭暴力就要無條件離婚”,或是離婚后的贍養費給付與子女監護權歸誰,法官通常會判定無效。判定無效的原因是:因為我國的法律還是普遍認為,婚姻生活要永續經營、長久維持,所以不能用離婚來訂定協議內容。各位準新人們在簽下契約之后要記得雙方各自保留正本一份,最好是能公證后再交由第三者一份更為安全,但簽訂后是否就直接有法律效力呢?若是經由上述流程,這份契約當然是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但是它并沒有直接強制執行的效力。這是大家要特別注意的!其實,準新人們也不必為了是否簽訂一紙婚前協議書而煩惱不已。婚前協議書能讓雙方在基本問題上有最基本的保障,可是更重要的是,小兩口在進入婚姻之際,雙方應該都要用心共同經營婚姻生活。若是真的生活不下去,倆人都能有好聚好散的心態才能好好解決后續問題。這樣的心態應該比婚前協議更為重要!三、另類“婚前協議”部分內容具法律效力一些另類“婚前協議”,協議中并沒有婚前財產公證等普通條款,取而代之的是誰做飯、誰喂狗、夜不歸宿要交“空床費”等另類條款。相關法律專家指出,對于包含方方面面的另類“婚前協議”,有些明顯不符合法律上的公平原則,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在不違背國家法律規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涉及財產等方面的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丈夫夜不歸宿,支付‘空床費’給妻子”、“婚后男方每月上繳部分工資的生活費以供家用,違反則受財政懲罰”等,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
法律客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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