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彩禮返還糾紛稱婚約財產糾紛,也就是男女雙方因婚約的解除,如何處置彩禮而引發的糾紛。婚約財產糾紛是指以結婚為目的的男女雙方在婚約關系存在期間因維持該關系而產生的財產糾紛。因婚約財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規定了三種情形:(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屬于這三種情形的,如果給付人要求返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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