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自己是被脅迫結婚的?
被迫結婚的證明難以清晰界定。對于脅迫結婚的,屬于可撤銷的婚姻。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在脅迫行為終止一年內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脅迫結婚
法律分析:所謂脅迫,是指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或者以直接對他人實施損害相威脅,使某人產生恐懼或者因受到損害而結婚。脅迫的手段有兩種類型:一種是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相威脅,而使某人產生恐懼。另一種是直接對他人實施不法行為,給某人造成損害,而迫使該人結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被迫結婚屬于無效婚姻嗎
被迫結婚不屬于無效婚姻。
被脅迫結婚不屬于無效婚姻,而是屬于可撤銷婚姻。當事人應在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被脅迫結婚沒有實物證據,可以采取提供證人證言,申請傷情鑒定等辦法處理。
可撤銷婚姻證據: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
8、勘驗筆錄。
申請撤銷婚姻具體程序如下:
1、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申請的,人民法院審查后確屬應撤銷情形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機關;
2、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申請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綜上所述,被脅迫結婚不屬于無效婚姻,而是屬于可撤銷婚姻。當事人應在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被脅迫結婚沒有實物證據,可以采取提供證人證言,申請傷情鑒定等辦法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告女方騙婚要什么證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告女方騙婚的證據主要是能證明女方實施詐騙行為對婚姻關系作出虛假承諾的各種證據材料。證據的主要形式有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等。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對本案的騙婚進行定性時,其定性有悖于常理;處理因騙婚引起的糾紛時,很難適用到最恰當的規定,處理結果也將顯失公平。
告女方騙婚需要收集的證據如下:
一是共同上當受騙的人的證人證言。
二是騙婚過程中的彩禮收據,以及騙婚人的不正常行為表現可采取錄音錄像。
如果是告詐騙到公安局報案,將被騙經過向公安機關陳述,并說明要求提起公訴時附帶民事訴訟,追回損失。
女方什么情況算騙婚如下:
女方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屬于騙婚。比如女方向男方索取彩禮等財物,結婚后又不與男方在一起生活或遠走他鄉,有的男方再也找不到女方,這種情況屬于騙婚。
“騙婚”行騙者,可依據國家合法的婚姻登記程序,或以婚姻為誘餌的形式,來詐取他人的財物。
【示例】犯罪嫌疑人利用合法的婚姻為幌子,來騙取合法的婚姻登記,這是詐騙犯罪中的一種比較特殊的案件。當前,詐騙者的目標,主要集中在老年人和貧困人群的婚姻詐騙上,詐騙案件呈上升態勢。騙婚與婚騙,其詞義相同。
婚姻詐騙,簡稱婚騙,是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俗稱“放鴿子”是最常見的婚姻詐騙形式。然而現在,婚姻詐騙已經演變成利用真實身份和證件進行合法登記結婚的新型詐騙,這種也是最難打擊的。
婚姻法中騙婚的處理
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因不同形態的婚姻發生的糾紛規定了不同的處理制度,即無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合法婚姻的離婚制度。
基于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準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準予離婚。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標準是準予離婚的唯一標準。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談不上感情破裂。
若被騙人要求返回財產的訴訟請求又如何適用法律。根據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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