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重婚罪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是刑事犯罪行為里的事實婚姻;二是與他人登記注冊結婚(這個一般來說不是很容易做到)。只要沒有觸犯這兩條,就算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多少個私生子也不是重婚罪,只是婚內出軌。
認定重婚罪的條件
《民法典》中是禁止行為人存在重婚情況的,因重婚而締結的婚姻關系始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而且,當合法婚姻關系受到破壞,無過錯方還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離婚,或作為無過錯方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過錯方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
而在《刑法》中,對于這一類破壞婚姻制度的行為也做出了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那么,如何才能認定對方存在重婚罪的情況?認定的條件又有哪些?
重婚罪破壞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而在認定中需要證明行為人在已經具備婚姻事實的前提下,依舊與他人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實際情況。而重婚的另一方若是在明知對方存在婚姻關系的前提下,依舊與其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也構成重婚罪,若事前不知道,則不構成。
其中,最重要的認定條件便是“以夫妻名義”和“共同生活”,并且二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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