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的無效婚姻如何解除?
一、夫妻之間的無效婚姻如何解除? 夫妻之間的無效婚姻解除方式為:當事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向 婚姻登記 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 婚姻無效 ;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 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被騙取的 結婚證 ,宣告該婚姻無效 二、法院如何處理無效婚姻案件 (一)受理和判決。婚姻無效制度是一種救濟制度,其中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關系在形式上已成立,不過是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針對婚姻關系是否有效成立提出了質疑, 婚姻法 規定的四種類型的婚姻無效原因是指當事人違反了 結婚 的實質要件,而對于未辦理 結婚登記 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屬于當然無效。當事人起訴請求 解除同居關系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 財產分割 和 子女撫養 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制作裁判文書。 (二)未達婚齡 同居 的情況。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婚齡結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關系起訴至法院時雙方均達婚齡的,法院可以調解和好,經調解和好的,法院應責令雙方在法定審限內補辦結婚登記,然后法院送達調解書,經調解無效的,應當依法判決解除同居關系。 (三)重婚涉及的財產糾紛。在審理因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 訴訟 。對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協議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已達成協議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的,應確認為無效,以確保合法配偶的財產權益。 (四)程序。人民法院受理 離婚 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于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 婚姻關系的成立必須是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才能生效的,如果符合無效婚姻中情況的一種,當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提交材料提起訴訟,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和材料進行判斷。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之間的感情破裂是不能夠判定婚姻無效的,需要走正常的 離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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