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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怎樣補辦結婚證(未婚同居可以辦結婚證嗎)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10-08 08:42:34

這種情況結婚證怎么辦理,到哪里辦理?

事情是這樣的,我的父母想現在辦理結婚證,因為現在是因為要賣我們家的有一套房子,在辦理相關手續的時候相關部門需要我父母出示他們的結婚證,但是在以前的那個年代的時候我父母他們是沒有辦理結婚證的,也就是根本就沒有結婚證,但是在我們家現在的戶口薄上我父親和母親他們各自的婚姻狀況那一欄都是寫的有配偶,而且上面的關系也是夫妻關系,因此我們就想到去民政局去辦理,等我們把我們的狀況講了以后,民政局的工作人員說,照這樣說的話我的父母就是非法同居他們這里辦不了,唯一的可行性方法就是把我們的家的戶口薄拿到派出所就改,把我父親和母親他們各自那張紙上的婚姻狀況改成“未婚”就可以了,然后再到他們這里來辦理就可以了,聽起來好像也是這么回事,想想拿到派出所去改改應該沒有難的嘛,結果我和我母親就到我們現在戶口所在派出所去更改戶口薄信息,結果去了,派出所的工作人員又說了,因為我們是遷到這個區來的,她也幫我們查了我們的檔案,說我們的檔案在遷戶口遷過來的時候上面的婚姻狀況那一欄就寫的“有配偶”,也就是說本來就是錯的了,那我們說那現在就幫我們改一下唄,因為我們需要辦理結婚證,人家民政局說的要改成“未婚”才可以辦得到結婚證啊,結果派出所的工作人員說他們沒有資格改,因為這個不是他們的錯,是我們遷過來的時候在以前戶口所在派出所就錯了,所以要改的話需要到以前所居住的那個區的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去更改,然后再到他們這里來改檔案改戶口薄上的信息,這時候覺得聽起來也對,的確也是,然后我和我母親又跑到我們以前居住的那個區派出所去咨詢,結果人家說他們現在的那些管理相關戶籍的人和部門都遷出去了要到政務中心去辦理,結果我和我媽又跑到當地的政務中心去,結果到好,看到更改戶口薄上信息的那個服務窗口欄,等我們給他們工作人員講了我們的情況以后,他們說她們沒有辦法給我們辦理,因為首先1、他們不知道我父母到底結婚還是沒有結婚,不能我們口上說了算,必須得民政局查詢以后開一個證明,證明以前的時候是沒有登記。所以當時我也就打電話給我們現在所在區的民政局,問他查詢我父母的婚姻狀況確實沒有登記口可否開一個證明,結果她到是說她們不會給查,他們不聯網,只給3種狀況查,其中就是結婚后又離婚的,然后就是結婚了他們登記錯了的,最后就是結婚的,我們一種都不屬于,他們說公安局派出所是全國聯網的,上面查就可以查得到的,叫我們找派出所。原因2、他們又說我們家現在的戶口檔案已經遷到現在所在地的派出所了,他們這邊也沒有檔案了,所以要改也是在我們現在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改,結果我又問了我們現在戶口所在地派出所,人家工作人員又說了,這個東西是以前那個派出所就整錯了的,他們只是照著以前派出所的信息入檔案,必須以前派出所改了再出具證明證明是他們弄錯的。rn 就這樣,我就和我媽一直奔跑于民政局、派出所、政務中心之間,他們就相互的提皮球,也沒有一個部門愿意出具證明,誰都不管,我就納悶了,TMD整個東西怎么就那么老火,看看這些部門,人民和國家給養著~一天做的什么事~!悲劇、現在誰能告訴我們到底怎么樣才能把我父母的結婚證辦下來、
呵呵。。。。你們這是哪里呀?我們那里挺方便的,以前有很多那種沒領證,但擺了喜酒公告天下的那種夫妻(那時候的農村,登記不叫結婚,擺酒才叫結婚,可以不登記,但是不能不結婚),我們那里補辦很簡單,村委(或居委、街道辦)出張證明,說明歷史原因,憑戶口本身份證就可以去民政那里辦了。歷史遺留問題。
你的證明一定要從最接近你們的一級政府部門開始開,村委或居委、街道辦這一級,她們才真下了解事情的實際情況(如果說不了解那就是瀆職了),知道你父母是幾十年的事實婚姻,才敢給你們開具證明。你直接找上邊的部門,人家還真不好說什么,他們都不認識你們家,也不知道你們所說的情況是否屬實,給你辦了萬一情況不屬實是要負責任的,你換位思考一下就可以理解了,別太火了。做事要講策略。
再不行,就直接寫封信給民政局局長,附上你所開的證明材料復印件,討個說法。(寫給當地政府信訪辦也行,這個有效但最好放在確實沒辦法搞下來之后再用,別人供個職也不容易。)

結婚證辦理流程介紹

  辦理結婚證的流程是怎樣的?領取結婚證的法定條件:雙方自愿、均無配偶,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雙方非直系血親、非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沒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下面是我給大家整理的結婚證辦理流程介紹,歡迎閱讀和參考。

  一、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自主提示)。

  二、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三、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四、結婚登記的時限、收費標準

  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2、收費標準:國內結婚登記每對9元加及其他相關費用。

  注意:

  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屬于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辦理婚姻登記。

  得哪些疾病不能結婚?

  結婚的禁止要件,是指人們在結婚時必須排除的條件,是婚姻的障礙。這是從消極方面來規定的,故又稱消極要件。我國現行婚姻法從三個方面對此作了規定。

  (一)禁止一定范圍的親屬結婚。

  禁婚親是指禁止結婚的一定范圍的親屬。其立法依據主要有兩點:一是基于優生學上的要求。二是基于倫理道德的要求。一定范圍的親屬關系結婚,尤其是近親間的通婚,往往被認為有悖婚姻倫理,難以被人們所接受。有的國家禁止一定范圍的姻親結婚,主要就是倫理觀念的作用,與優生沒有關系。

  (二)禁止重婚。

  重婚是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我國法律要求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已有配偶的男女在配偶死亡或雙方離婚前都不得再行結婚。已有配偶又再行與其他異性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的行為是重婚行為。所以,我國法律禁止重婚要求申請結婚的男女必須沒有存續著的婚姻關系。重婚不僅是違反婚姻家庭法的行為,而且也是違反刑法的行為。禁止重婚也是大多數國家的立法通例。

  (三)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或規定某種特定的疾病是婚姻無效或得以撤銷的原因,是出于保護當事人和他人的權益及維護社會利益的需要。綜觀外國的有關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可分為兩類:

  一是嚴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如先天性癡呆、精神病、精神耗弱等。患這類疾病的人通常是無行為能力人,且在結婚后有將精神方面的疾病遺傳給后代的可能。

  二是重大不治且有傳染性或遺傳性的身體方面的疾病,患者結婚會嚴重危害他方和后代的健康。此外,有些國家還規定,有生理缺陷而不能為性行為者,禁止結婚。其立法理由顯然是以婚姻的自然屬性為依據。

  涉外婚姻如何辦理結婚登記

  一、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應在哪里辦理登記手續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應到中國公民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一般為民政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如果結婚雙方同意在外國公民一方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申請登記結婚的手續,也是完全可以的。

  二、中國公民申請和外國人登記結婚,雙方須具備哪些證明材料

  1。中國公民須具備以下材料:本人的戶籍證明,包括護照和身份證明;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單位,可人才交流中心任務(縣級以上)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及與何人結婚的介紹信;本人和未婚夫(妻)的合影照片;

  2、外國公民須具備以下材料;本人國籍證明,包括護照、身份證,或能夠證明其身證的`證明;在華工作的外國人須持有中國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或外事部門簽發的證件;外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結婚狀況證明,或是由該國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認證,再由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

  3、外國僑民須具備以下證明材料:

  (1)本人護照或可證明其身份和國籍的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必須具備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證明。

  三、哪些公民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員。

  四、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華僑,臺港澳同胞結婚須具備哪些條件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華僑,臺港澳同胞結婚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男方滿25歲,女方滿22歲;男女雙方不得患有未經治愈的麻風疾病或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當一方為外國人時,在不違反中國婚姻法原則的前提下,可考慮其本國法律。

  五、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到國外生活應了解的有關事宜

  以下說明與加拿大人的涉外婚姻為例;婚后在加拿大應有的權利;

  (1)結婚三年后,可以申請加拿大國籍;

  (2)加拿大一方配偶在結婚的同時要出具承擔對方婚后十年的經濟擔保證明,這種擔保是無條件的,即使婚后離異,加方仍有此項義務;在加拿大離異的有關規定:

  (1)除非加拿大一方有違法行為,或者不履行婚后的義務,原中國公民一方不得提出離異;如提出將被遺送回原籍;

  (2)加拿大人一方可以提出離異,離異后仍負有對其配偶為期十年的經濟擔保義務。

  結婚登記要注意啥?

  一、結婚登記需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現場復印)。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現場填寫)。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現場照相,不過得交納一定費用)。

  二、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三、結婚登記的時限、收費標準:

  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2、收費標準:國內結婚登記每對9元。

  婚前檢查大約100元左右,很多地區也免費做的,因為比較提倡婚檢,這樣有利于優生優育嘛,雖然結婚登記是沒必要出事婚檢證明,但個人覺得在登記前進行婚檢是對雙方都比較負責任的做法,還是有必要的。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3、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直系血親,是指當事人之間有垂直的血緣關系,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由自己向上推算,當事人雙方源于相同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如兄妹之間、表(堂)兄妹之間、叔叔與侄女之間。)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目前,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有重度、極重度智力低下,當事人不具有婚姻意識能力的和重型精神病,病情發作期有攻擊危害行為的兩種情形。

  補辦結婚登記的效力起算

  一、未進行結婚登記的男女關系

  未進行結婚登記的男女在一起居住生活是一般認定是同居關系,如果要實事求是的處理起來就要分成以下兩種不同的情況: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頒發的《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實施這一時間為分界點,也就是說《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并且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在實踐中承認其是事實婚姻,認定夫妻關系成立;如果是《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則應當補辦結婚登記;不補辦結婚登記的,應認定為同居關系,也就意味著男女雙方不能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等等。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兩類。根據《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32條第3款明確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對方離婚的法定原因。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二、補辦結婚登記的效力起算

  沒有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雙方都沒有配偶,又都符合法定的結婚年齡,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沒有受到干涉,也沒有法律禁止結婚情形等的,可以補辦結婚登記。補辦結婚登記之前的同居有兩種情形:一是雙方同居時不具備結婚實質要件,如未達法定婚齡,對于這種情形,登記的效力不能追認到登記之前,也就是說補辦登記結婚的效力應從雙方符合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二是同居時雙方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只是未領結婚證,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姻登記機關予以登記并發給結婚證后,男女雙方即確立夫妻關系”,1994年2 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后不承認事實婚姻,如果追認補辦前的同居行為,等于承認事實婚,因此,這種情況下補辦結婚登記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也就是說效力還是從登記起算。

  復婚也要辦理結婚登記嗎?

  一、復婚也要辦理結婚手續嗎

  復婚,也是一種法律行為,是指離婚后的男女雙方又自愿恢復夫妻關系。

  復婚也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其程序基本適用結婚登記程序。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應予以登記。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登記程序辦理登記,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

  只有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夫妻關系才算合法確立。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不少,有的夫妻離婚后,不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關系同居,這種事實上的復婚不符合《婚姻法》的規定,在法律上不予保護和承認。

  復婚登記和結婚登記是一樣的,是國家對公民婚姻關系的成立進行審查和監督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原則的實施,防止包辦、買賣婚姻和重婚現象發生,承認婚姻關系恢復的重要法律程序,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著重要意義。

  二、復婚需要哪些材料

  當事人復婚,男女雙方應持以下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復婚也是一種結婚,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其產生與消除一樣均須經過法定程序。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一起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還必須出具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 ( 或調解書 ) ,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即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或離婚法律文書。這樣,合法的夫妻關系便恢復了,并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不經復婚登記,自行同居,既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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