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婚前財產有哪些規定?
根據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前個人購買并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新婚姻法婚前財產有什么規定呢?下面我們一起去看看吧。
一、新婚姻法婚前財產規定
1、婚前貸款買房
夫妻一方婚前簽署不動產買賣合同,并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則不能夠完成協議的,人民法院能夠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返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權。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則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賠償。
2、父與母贈與房屋的歸屬
婚后由一方父與母出資為后代購置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后代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項的規則,視為只對本人后代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與母出資購置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后代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與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尚有商定的除外。
3、婚內財產分割
婚姻關聯存續時期,夫妻一方懇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嚴重來由且不侵害債務人利益的除外:
3.1、一方有隱藏揮霍、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許偽造夫妻共同債權等嚴重侵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舉動的;
說“婚姻就是愛情的墳墓”,大抵是沒有領悟到經營婚姻的技巧,在婚姻生活中遭遇了問題沒有很好的疏導解決。
3.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責任的人患嚴重疾病需求治療,另一方不贊同支付相干醫療費用的。
3.3、可以做親子判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懇求確認親子關聯不存在,并已提供須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回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能夠推定懇求確認親子鑒定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懇求確認親子關聯,并提供須要證據予以證明。
法律規定的婚前個人財產有哪些
法律分析:法律規定的婚前個人財產有: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及其專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等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夫妻婚前財產有哪些
法律分析: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如婚前個人的勞動所、繼承取得的財產、復員、轉業費用等,屬于個人婚前財產,夫妻感情破裂離婚后,婚前財產不參與分割。而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什么叫婚前財產
問題一:什么叫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你們兩結婚登記前已獲得的一切財產.以登記日期為基準.
這套100平的房子如果已經供完,那這套房子的所有權屬個人所有,屬于婚前個人財產.若還沒有供完,則婚姻存續期間所支付的貸款部份會屬夫妻共同埂產.
新婚姻法里明確規定,婚前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存續期長短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
如果你們雙方結婚,她兒子享有繼承權,第一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親生子女,養子女及繼子女.樓方另有立遺囑的以遺囑為準.
問題二:什么是婚前財產? 這個房子很顯然是你的婚前財產。《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有相關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在你結婚登記前,該房子已經全額付款了,所以屬于你的婚前財產。
看房子是否屬于夫妻共有財產,主要是看房子的資金來源,而不是看房產證及土地使用證的登記情況,當然,如果說你在辦理時,把你配偶寫上,即你配偶屬于共有人,那么可能會被認為你將婚前財產的一部分贈與了你的配偶。
問題三:什么是婚前財產如何分割 婚前個人購得房款離婚對方是否有權利要求分割
[律師分析]這位網友所擔心的問題具有普遍性,這個問題還分婚前已經取得產權證和婚后取得產權證兩種情況。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已經取得產權證的房產,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沒有爭議;而婚后取得產權證的房產如何定性,現階段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也存在爭議。但根據民法理論和所有權取得方式,此房產應屬于出資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來說,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財產的歸屬所作的約定。約定的內容可以是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根據本條的規定,對婚前、婚后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所作的約定既可以在婚前辦理,也可以在婚后均可,不受婚姻登記與否的限制。
婚前財產協議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如采取口頭形式,其效力判定以雙方均認可為條件,因為口說無憑,很難舉證證明雙方有口頭的約定。所以,為了避免將來發生糾紛,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本文的婚前財產公證一般指是男女雙方在婚前對婚前、婚后財產所作的約定。
婚前財產是指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一般來說,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所有財產做出的不作為婚后共有財產的約定。對婚前財產所有權的歸屬作出約定在婚前、婚后均可辦理,不受登記與否的限制。
婚前財產協議公證則是指將上述婚前財產協議進行公證,以增強該協議的公信力。日常生活中,人們習慣地簡稱為“婚前財產公證”。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資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閱讀全文>>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永遠是屬于個人的
新婚姻法規定》規定婚前財產永遠是個人的,是對要求男人婚前有房的女人當頭棒喝!!
眾所周知,婚前個人財產特別是婚前房產,如果沒有約定,過去的司法解釋曾有婚姻關系存續八年后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因而導致有些夫妻在婚前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以明確各自婚前財產的處理。
新婚姻法生效后,規定婚前財產如果要作為“共同財產”,雙方必須約定。這就實際上肯定、明確了婚前個人財產不作為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因此,新的司法解釋就規定,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為婚姻的存續轉化為共同財產。這實際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續八年,婚前個人財產(房產)作為共同財產”的規定。
上述規定、解釋,應該是明確的。原以為,大家都該知道這個變化。
問題四:什么是婚前財產證明 當然了,如果一定要作出書面的說明,也不是不可以,因為我國婚姻法也有相關的規定,即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這種約定并不以公證和律師見證的形式作為生效條件,只要雙方簽訂書面文字材料也是一樣具有法律效力的.至于你談到的律師費用問題,由于現在律師業務主要是在指導價下協商收費,而且你這種屬非訴訟業務,沒有太具體的標準,主要是雙方協商,因此也就不存在合適或是不合適之說了.
問題五:怎樣才算婚前財產? 他女兒有第一套房產權;如他父親立有遺囑,以遺囑為主依據;要是女兒孝順并資助或撫養過父親仍具有全部或部分繼承權(以法院的審斷判決為準則)要是女兒同父親矛盾成仇和斷絕了父女關系就全憑遺囑為準則來斷定房產權了。根據現行新房產權規定誰出資、誰繼承、誰名下的房產權歸誰;但是二婚后無定財產分立協議和夫婦商議后并經律師簽訂的遺囑等法律承認的協議條款約定條約的二婚后他母親過戶給他的房子*(急需現定協議或遺囑),妻子恩愛相互照顧體切并無離婚(尤其是妻子無主動提出離婚和越軌之事的)再假設丈夫先故并給予妥善安葬后事的有房產繼承權或部分繼承權。我是醫生平時很少了解研究法律,只是原在 *** 八幾年獲得法律學習結業證又愛關心國家和國際事才有上述見解可能有與現行法律規定不符的地方,請諒解。另外你可在網上查訊婚前與婚后財產的法律咨詢。
問題六:什么算是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問題七:婚前財產是屬于個人還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是屬于個人的
問題八:什么是婚前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而所謂婚前財產,指的是沒有結婚以前就取得的財產。
問題九:婚前財產如何認定,婚前財產包括哪些? 一、婚前財產如何認定 婚前房產的確認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 1、“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 2、“購房”時間點,即什么時候開始視為購買房產成功。 對于前者,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對于后者,比較困擾,在購房一系列的過程中到底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例如:在婚前簽了購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后才進行按揭貸款,并辦了《房產證》,那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鑒于房產在法律上屬于不動產的范疇,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并取得《房產證》之日。 因此,認為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為即為“購房”時間點。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后以共同財產支付的。實際上,上述觀點在理解“購買”這一概念時過于狹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結論也有失偏頗,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簽訂合同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為的性質。 二、婚前財產包括哪些 婚前財產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 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后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于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后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問題十:什么是婚前財產,具體應該如何認定婚前財產 我國新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婚前財產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離婚時配偶一般無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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