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事實收養,主要是指未經登記或者公證的收養行為,即欠缺合法收養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體表現有以下幾種情形。1、收養棄嬰。2、收養孤兒。3、收養走失或者流浪的兒童。4、無計劃生育的嬰兒(多為女嬰)被私下送養、私下收養。5、對被拐賣兒童的扶養。6、無子女者為承續宗嗣認養他人子女。7、無子女者為老有所養而收養他人子女。8、親生父母確無撫養能力而將子女送人收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收養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法律分析:關于收養的規定如下:
1、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2、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3、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
4、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5、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6、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7、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 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條 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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