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離婚之后,如果感情又重新恢復如初的,那么可以選擇復婚,也就是重新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再次結婚登記。一、離婚復婚都需要什么手續離婚后復婚需要的手續:1、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2、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3、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4、領取結婚證。二.起訴離婚需要準備什么材料訴訟離婚,一方需要攜帶相關證據材料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起訴離婚需要準備以下材料:1、民事起訴狀,第一部分需要寫明雙方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需寫明訴訟請求,如請求離婚、小孩撫養權問題、財產分割問題。第三部分需要寫明離婚的事實和理由;2、雙方身份證復印件;3、結婚證;4、小孩出生證或戶口本;5、相關財產證明,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的內容因人而異,需針對具體個案進行起草和完善。三、去法院離婚需要什么手續如果想要起訴離婚的話,首先需要準備民事訴狀。民事起訴狀一共包含三部分: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清訴訟請求;第三部分寫明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么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最后末尾簽字,寫明日期即可。其次,需要攜帶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您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及復印件,對方的居住證明或是戶籍證明到對方的戶口所在地或是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立案起訴。立案法官會開出訴訟費繳納憑據,您需要拿著該憑據7日內到銀行或是法院交納訴訟費,此時案件即立案完畢。最后,您可以在繳納完畢訴訟費后大概兩周左右的時間,撥打12368查詢辦案法官并與其聯系。法官會視他的時間安排開庭,并將起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后,會通知你開庭時間,你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在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愿不愿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調解離婚;如果調解不成則就要進行開庭,開庭時還有可能會進行調解,如果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準許離婚。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第二次起訴時,即使對方還是不同意離婚,法官大概也會判決雙方準予離婚。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離婚再婚都需要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復婚需要的手續和材料如下:
一、復婚登記的手續:
1、申請。
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婚姻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它的產生與消除都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復婚同結婚所要履行的手續一樣,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2、審核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材料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二、當事人復婚,男女雙方應持以下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系。
復婚財產歸屬認定:
1、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在結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等其他合法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例如醫療費、工傷賠償、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由于這些財產具有強烈的人身專屬性,因此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3、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民法典的規定,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為了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愿,保護公民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如果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只遺贈或贈給夫妻一方,另一方無權享用,那么該財產就屬于夫妻特有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于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像珠寶首飾等金額較大的財產,則有可能被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受贈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例如: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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