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三年,被民政局告知離婚無效?
你以為拿到了離婚證,就是自由身? 男子曾某離婚三年后,被當地民政局告知離婚登記無效,婚姻關系并未解除。如果再婚,隨時可能陷入重婚罪的危險之中。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1985年,曾某與前妻黃某登記結婚,因感情破裂,雙方自愿協議離婚,并于2015年8月到當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xù),雙方都拿到離婚證。 2018年3月,在曾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當地民政局直接作出了離婚登記行為無效的情況說明。《婚姻法》第三十一條是這樣規(guī)定的: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fā)給離婚證。 所以當拿到離婚證時,離婚登記即已完成,雙方婚姻關系即已解除,離婚證即產生對外效力,具有社會公信力。
由此可見,民政局的行為與婚姻法有些背道而馳,那么民政局為什么會作出這反復無常的行為呢? 男子曾某就民政局作出的婚姻登記行政確認無效,提起訴訟。對此,被告當地民政局有不一樣的說法。 第一、二人辦理離婚登記時,黃某已取得新加坡國籍,且定居新加坡。根據我國《國籍法》第九條規(guī)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因此,二人的離婚登記是涉外婚姻登記行為,應去省民政廳涉外婚姻登記處辦理,當地民政局不具有為二人辦理離婚登記的主體資格,由此作出的離婚登記行為無效。 第二、民政局有作出《關于黃某隱瞞國籍與曾某辦理離婚登記的情況說明》,并曾通過電話方式與曾某聯系,對其與黃某隱瞞國籍辦理離婚登記無效的情形作出了解釋,也聽取了曾某的陳述意見。此說明事實清楚,內容合法,程序正當。那么本案中的關鍵人物曾某前妻黃某又是怎樣的說法呢? 黃某稱,民政局在辦理離婚時盡到了審慎審查的職責,沒有過錯。發(fā)現自己隱瞞身份進行離婚登記后,根據相關法規(guī)進行糾正并出具情況說明,該行為符合相關規(guī)定,并上繳了離婚證。 經此,當地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當地民政局的行為符合法規(guī),駁回了曾某的訴訟請求。 前妻黃某的述稱是否對本案最終判決起到決定性作用,暫且不論。但作為曾經自愿離婚的一方,她的說法很值得商榷。
曾某不服一審判決,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主要理由是:自己與前妻屬自愿離婚,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作出離婚登記無效的說明,雖然有電話告知,但并未給予他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二審給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決。撤銷一審行政判決,并判定《關于黃某隱瞞國籍與曾某辦理離婚登記的情況說明》無效。什么原因,導致了一審和二審截然不同的結果呢? 二審給出的理由是: 第一、《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中對結婚情況,規(guī)定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情形。但對于離婚,沒有規(guī)定無效離婚或可撤銷離婚情形。無論是婚姻登記機關作出的離婚登記,還是法院判決、調解離婚,當事人在領取離婚證之時或法院準予離婚的判決書、調解書生效之時,其婚姻關系即被解除,且具有不可逆性。 被告民政局沒有辦理涉外離婚登記的職權,亦無職權確認該離婚登記無效或撤銷。 第二、被告民政局沒有證據證明對曾某的陳述、申辯進行記錄,且作出說明后并未按規(guī)定送達曾某,不符合行政規(guī)定,不符合程序。
由二審的判定結果可以看出,法律盡可能的以事實為基礎,遵循雙方自愿原則。行政機構的越權無效,不能影響離婚登記的對外效力。否則,將會使人身法律關系處于隨時可變化的不穩(wěn)定狀態(tài),也會使社會公眾對婚姻登記機關產生不安全感及不信任感。
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一、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婚姻關系自始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即從當事人結婚之時,婚姻就沒有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騙取婚姻登記,該婚姻也是自始無效。
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有關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的規(guī)定。
第四,如果無效婚姻或者可撒銷婚姻當事人在同居期間對財產的歸屬有約定的,要依據當事人的約定,分割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如果當事人對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又達不成協議時,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予以分割。
第五,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婚姻關系自始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即從當事人結婚之時,婚姻就沒有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騙取婚姻登記,該婚姻也是自始無效,而不是從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宣告之時起婚姻才沒有法律效力。這種婚姻關系不論結婚的事實是否發(fā)生,結婚時間是否長久,婚姻關系被法律確認自始不存在,不受法律保護。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四)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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