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變更撫養權法律規定
1、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2、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3、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二、撫養權變更公證
變更孩子的撫養權有兩種形式,但是,無論采取那種方式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都需要法院的認可。
1、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準予,就是說父母之間可以私下協商變更子女撫養權,然后請求法院予以變更;
2、一方以起訴方式要求變更。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由一方起訴要求變更。無論采取那種方式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都需要法院的認可。
3、公證應該在戶口所在地(原籍)公證處進行,雙方必須同時到場。申請事實撫養公證的當事人須親自到公證機構辦理,須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委托另一方代為辦理公證。
變更撫養權是重大人身關系變更,出于謹慎考慮,可以到公證處辦理公證。然而,變更撫養權協議書還需要法院裁定認可,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從而得到法律保護。如果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三、撫養權的概念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擁有該權利的一方或雙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權決定是否與子女共同生活,該權利在子女成年時即消滅。
撫養權的歸屬問題可能影響孩子的教育,父母可能會為了孩子而放棄自己的私利。給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六條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七條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法律分析:予以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情形:(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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