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同居關系財產如何分割
民法典同居關系財產如何分割,人們在現在的時代觀念的迅速更迭之下,思想越來越開放,更加不受道德的約束,所以在戀愛關系。婚前同居的越來越多,那么民法典同居關系財產如何分割?
民法典同居關系財產如何分割1一、民法典同居關系財產如何分割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當事人之間如果是協商解除同居關系的話,同時也可以自行對財產進行分割,要是協商不了則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是直接請求法院解除同居關系的話,法院是不會受理的,但可以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子女撫養以及債務等問題作出判決。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從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非婚同居關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僅僅是一種事實。因此,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見,如果當事人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同居關系的“名分”,法院是不受理的,因為同居關系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關系。
實際上,男女雙方在同居中發生糾紛的往往是財產利益的分割以及所生子女的撫養等現實問題,這樣的糾紛在本質上屬于財產糾紛,法院應當受理。據此,最高人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由上可見,對解除同居關系案件的處理,最核心的問題不在于同居關系本身該不該解除,而在于應當按照什么樣的原則來解決財產糾紛。當事人起訴后,系根據民法中關于共有關系財產分割的原理對當事人在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般來說,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同居的時候這個進行財產分割一般就是按照這個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的,也就是這個一人一半,所以這個時候進行財產分割就需要根據這個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除非說這個財產是進行了公證的',就可以歸個人所有。
二、同居雙方能進行財產公證嗎
同居,是指兩個人出于某種目的而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于異性之間。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實行何種財產制度及所得財產的分配方法、原則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結婚前,男女雙方可以依法到公證機關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直接認可。財產是否要公證還是要看夫妻或戀人的態度,純屬自愿,法律上沒有強迫之意。
但是目前,很多戀人對是否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持懷疑甚至否定的態度,認為它不但會影響雙方感情,同時也是對自己未來婚姻生活沒有把握的表現。
其實不然,如何認定婚前財產的范圍和產權歸屬成為司法實踐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也是婚姻糾紛中雙方經常爭議的焦點。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有助于明確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對于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很有助益。
因此,同居雙方可以進行財產公證。
三、同居雙方該如何進行財產公證
(一)同居雙方進行財產公證的程序:
1、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材料:
個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
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同居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公證費一般為400元。
2、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共同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申請。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不被受理。
3、公證申請被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確認無誤后,申請人簽字確認公證接談筆錄內容。
4、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分別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同居財產公證辦理完畢。
(二)同居后的財產歸屬應分為下面幾種情況: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對該財產的取得有過幫助,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在分割時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來確定,也就是說誰的作用大些,誰分到的份額就多些。
2、同居后共同購置的財產應為雙方共同所有,分割時要平均分割;若是按照比例出錢購得的財產分割時按出錢比例分割。
3、同居后對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4、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歸各自當事人所有。
5、不能確定所有權的財產推定為共有財產,即分割時平均分割。
6、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為共同享有,債務為共同承擔債務。若債券債務可以確定份額的,依照份額享有和承擔。
民法典同居關系財產如何分割2一、民法典解除同居關系時的財產怎么分割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當事人之間如果是協商解除同居關系的話,同時也可以自行對財產進行分割,要是協商不了則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是直接請求法院解除同居關系的話,法院是不會受理的,但可以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子女撫養以及債務等問題作出判決。
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同居,不管是否以夫妻名義,均破壞了一夫一妻制的我國婚姻法律制度,既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也是道德所不允許的行為,構成重婚的,還應追究刑事責任。
二、 具體處理
同居期間約定財產按約定處理。
同居期間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
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
同居期間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歸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
如果同居期間有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其所得應為共同財產。
同居期間個人所有或共有權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共有財產。
同居分居期間的收入或財產歸各當事人所有。
民法典同居關系財產如何分割3一、同居財產如何分割
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1、“約定優先”,雙方對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2、無約定的,對于同居期間購置的財產,原則上采用誰購買歸誰所有的原則(不動產除外,依《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已登記為準)。但對于雙方均有所出資,并且由雙方共同使用的財產的歸屬問題,通產按共同共有原則處理。
當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間,還必然要發生日常家務產生的債務,比如飲食、衣著、文化、娛樂、醫療、子女之教養等。對于這些日常家務,一般根據誰支出誰負擔的原則。
3、對于一方在同居期間給予另一方一定的財物,適用合同法中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即贈予行為成立時,贈與物的所有權發生轉移。
二、分割同居財產的方式有哪些
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并非完全相同,同居關系不能嚴格依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2條“屬于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屬于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3、《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同居財產分割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婚姻不是愛情的墳墓,而是維護婚姻關系的港灣。一紙婚約能給的不止是名分,還有法律對您的保護。但同居關系在法律上是不會承認的,沒有經過登記的結婚是不會得到法律保護。所以,在處理同居財產分割的時候一般都不會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雙方最好簽訂協議。
法律分析:1、“約定優先”,雙方對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2、無約定的,對于同居期間購置的財產,原則上采用誰購買歸誰所有的原則。但對于雙方均有所出資,并且由雙方共同使用的財產的歸屬問題,通產按共同共有原則處理。
當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間,還必然要發生日常家務產生的債務,比如飲食、衣著、文化、娛樂、醫療、子女之教養等。對于這些日常家務,一般根據誰支出誰負擔的原則。
3、對于一方在同居期間給予另一方一定的財物,適用合同法中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即贈予行為成立時,贈與物的所有權發生轉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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