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財產關系怎么處理
《 婚姻法 》第十二條簡單地規定:“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由于自始無效婚與 可撤銷婚姻 的溯及力不同,自始無效婚溯及既往,當事人當然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但可撤銷婚無溯及力,在被宣告撤銷前,婚姻關系是有效的,因而在宣告撤銷之前,當事人之間的夫妻關系也應當得到認可,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關于財產關系,《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 同居 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 婚姻無效 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這個規定較籠統,在司法實踐中可以這樣處理,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在被撤銷后,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各自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對是否為個人財產,舉證不明且無法查實的,按 共同財產 認定,均有分割權。 雙方共同購置的財產按民法一般共有財產合理分割;雙方各自所欠 債務 ,獨立負責償還,共同所欠債務,由雙方負 連帶責任 予以償還,處理時運用有關民事 法規 。此外,婚姻無效或被撤銷后,生活困難的一方可以請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經濟補償,無過錯一方還可向過錯一方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無效婚姻財產怎么處理
無效婚姻財產這樣處理: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同居期間的個人財產,則不予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無效婚姻的財產如何去分割
無效婚姻同居期間產生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由當事人協議具體如何進行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如果雙方對于財產的歸屬或者處理有約定的,則優先按照雙方的約定來處理。
所謂無效婚姻主要指存在下列情況的婚姻: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婚姻關系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即從當事人結婚之時,婚姻就沒有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騙取婚姻登記,該婚姻也是自始無效,而不是從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宣告之時起婚姻才沒有法律效力。這種婚姻關系不論結婚的事實是否發生,結婚時間是否長久,婚姻關系被法律確認自始不存在,不受法律保護。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四)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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