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結婚證需要準備什么資料
領結婚證需要準備什么資料
結婚證需要準備什么東西
1、戶口簿;
2、身份證或有效臨時身份證;
3、由本人到登記現場簽字的《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4、3張大 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5、 無法提交戶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門或集體戶籍管理單位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屬于集體戶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戶籍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 戶口簿復印件。當事人未落戶的,可憑戶口遷移證明等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到戶口遷出地或另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辦理婚姻登記。
軍人登記結婚需要的材料
1、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2、《軍官證》或《文字干部證》、《學員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軍人身份證件;
3、《居民身份證》。
內地居民和港澳居民結婚所需材料
須提交證件材料:
〔內地居民〕
1、戶口簿(其中“婚姻狀況”應當與本人情況一致。當事人是離婚或者喪偶的,應注明“離婚”或“喪偶”);
2、居民身份證。
〔香港、澳門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2、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
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經香港委托公證人或澳門公證機構公證)。
須復印的證件(用A4紙):
〔本市居民〕身份證正反面;戶口簿第一頁,本人資料頁(有記錄的正面和反面)。
〔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正反面;通行證正反面。
照片:
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3張。光面相紙,紅色背景,無白邊,粘貼尺寸60mm×40mm。
說明:無配偶證明有效期6個月。如果當事人需要留存,請提前復印留底。
內地居民和臺灣居民結婚所需材料
(一)申請結婚當事人大陸一方居民應提交的證明:
1、 居民身份證;
2、 戶籍證明(戶口簿);
3、 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未婚、離婚、喪偶);
4、 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二)申請結婚當事人臺灣一方居民應提交的證明:
1、《臺灣居民來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明;
2、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入境證件;
3、臺灣地區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和經證明無誤的戶籍謄本(有效期三個月);
4、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5、其他證明:
(1) 如果臺灣地區公民來大陸連續停留六個月以上,還應提交大陸公證機關公證的無配偶聲明;
(2) 如果臺灣地區公民來大陸前在港、澳地區連續停留六個月以上,還應當提交香港地區婚姻注冊或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 臺灣地區公民在來大陸前在外國連續停留六個月以上后來大陸,還應提交居住國出具并經公證機關公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
(4)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定居時已達到法定婚齡的,應提交在原大陸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赴臺灣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5) 臺灣地區公民離過婚的,還應提供離婚證件;
(6) 臺灣地區公民喪偶的,還應提供死亡證明。
結婚當事人在上述證明齊備后,持結婚申請書及個人二寸免冠照二張到婚姻登記機關填寫結婚登記表,婚姻登記機關審查核實后發給結婚證。
華僑辦理結婚登記時應提交的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3、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內地居民應提交的材料:
1、戶口簿、身份證、雙人照三張;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簽字聲明;
3、港澳臺居民持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雙人照片三張、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必須符合關于出證單位級別、駐地等問題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成為合法夫妻,而結婚證就是證明男女是合法夫妻的憑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辦理結婚證需要哪些材料
辦理結婚證需要哪些材料
一、領結婚證需要的材料都有哪些
登記地點:男女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攜帶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有寶利來快照服務;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系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二、辦理結婚證的程序
結婚證在辦理之前,除了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實體條件外,還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申請。其中,實體條件為: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結婚年齡男為22周歲以上,女為20周歲以上;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
此外結婚證的領取的程序性條件分為:
(一)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需要帶上法定的材料。
(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雙方當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應當訊問當事人的不明白之處,并作出解答。(三)登記
1.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審查程序,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就應即時予以登記,并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注銷其離婚證。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如果提出自己餓婚姻是他人干涉二締結的,應當提供證明,不無法提供證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證屬實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不予登記
申請人如果有法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三十六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結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愿;
(二)查驗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相應證件和材料;
(三)自愿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紋;
(四)當事人現場復述聲明書內容,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相關推薦:
協議離婚幾天(協議離婚的辦理時間為多少天)
離婚哺乳期指(離婚哺乳期是幾個月在法律上)
離婚流程辦理(民政局辦理離婚流程)
單方離婚要求(單方起訴離婚需要什么條件)
當前離婚條件(要離婚必須滿足哪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