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登記和結婚登記是一樣的,是國家對公民婚姻關系的成立進行審查和監督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原則的實施,防止包辦、買賣婚姻和重婚現象發生,承認婚姻關系恢復的重要法律程序,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著重要意義。
復婚和結婚所要履行的手續一樣,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繳回撤銷,發給結婚證,恢復其合法的夫妻關系。離婚當事人雙方不經復婚登記,私下同居,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復婚后,在財產的歸屬方面我國《民法典》有規定,只要是在結婚證登記日之前的財產,無論是初婚登記,還是復婚登記,都屬于婚前財產。因此離婚后所分得的財產,即使是復婚,也屬于個人財產。
復婚登記和結婚登記是一樣的,也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其程序基本適用結婚登記程序,需要的證件就比結婚登記多了一個離婚證。
一、復婚需要哪些證件
當事人復婚,男女雙方應持以下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系。
二、復婚需要多少錢
取消婚姻登記工本費之后,復婚登記也不需要額外的登記費用。
婚姻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它的產生與消除都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復婚同結婚所要履行的手續一樣,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一、復婚登記的含義
復婚登記,已經離婚的男女雙方經自愿申請,依婚姻登記辦法,在婚姻等登記機關辦理恢復夫妻關系的行政程序。男女雙方離婚后,又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登記,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
二、復婚登記的流程
1、申請。
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婚姻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它的產生與消除都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復婚同結婚所要履行的手續一樣,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2、審核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材料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三、復婚登記的必須性
法律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復婚必須辦理復婚登記,只有經過登記,復婚雙方的婚姻關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經過復婚登記手續擅自同居的,不受法律的承認和保護。
復婚之前的收入都屬于個人財產,離婚后所分得的財產,即使是復婚,也屬于個人財產。
一、復婚財產歸屬認定
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
1、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在結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里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指與生命健康直接相關的財產。由于這些財產與生命健康關系密切,對于保護個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當專屬于個人所有,而不能成為共同財產。
3、繼承、接受贈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為了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愿,保護公民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如果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只遺贈或贈給夫妻一方,另一方無權享用,那么該財產就屬于夫妻特有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于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于夫妻特有財產。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按照以下程序辦理復婚手續:男女雙方持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進行結婚登記。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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