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中止探視權
法律主觀:
一方當事人請求中止探望權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一方請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書面通知其恢復探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02【父母的探望權】 離婚 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2022年探視權的規定
探望權包含以下內容:
1、探望權的主體為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以配合。
2、探望權的行使,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
3、探望權的中止,探望權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認為行使探望權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權時有損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事實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權,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雙方恢復探望權。
4、探望權的恢復,即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雙方,繼續恢復執行生效的離婚判決的行為。
5、探望的方式,目前子女探望權實現的方式中,一種是時間短、比較靈活的探望性探視;一種是逗留式的,一般時間較長,時間和地點都可以由父母約定或法院判決來規定。
6、探望的時間,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時間離婚雙方可以約定,協商約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規定探望權包括哪些內容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探望權”不同于“隔代探望權”,司法機關等無權從前者“引申”出后者。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僅限于父親或母親,而且必須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者母親,其他任何民事主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等等,均不享有此權利。相比較而言,對于是否準予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顯然應當具有更大的決定權,因為他們是監護人、撫養人,這屬于監護權范疇,其通常應當有權決定探望的人群。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孩子在生病可以不允許探視權嗎
孩子在生病可以不允許探視權嗎不可以。如果夫妻一方堅持離婚不讓見孩子、不讓探望孩子,無法就孩子的探望權問題達成協議,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于離婚不讓見孩子、不讓探視孩子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法院會根據“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原則對探望權的行使方式、行使時間做出判決,并且要求夫妻雙方協助執行。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中止探望權的情形:1、探望權人患有重大或傳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響孩子的健康;2、探望權人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3、探望權人道德敗壞、通奸、姘居、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對子女身心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4、探望權人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5、探望權人有借機藏匿子女的企圖或行為;6、探望權人多次采取非協議或非法院判決的時間和方式濫用探望權;7、與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員虐待或歧視子女;8、探望權人探望子女后,惡意地不按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時間將孩子送回直接撫養方;9、其他嚴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符合以上中止探望權情形之一,可以向法院申請中止探望權。但是當中止探望權的情形消失后,要恢復探望權行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禁止探視權
下列情況下可以申請禁止探視權:
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中止探望權的情形:
1、探望權人患有重大或傳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響孩子的健康;
2、探望權人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
3、探望權人道德敗壞、通奸、姘居、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對子女身心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
4、探望權人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
5、探望權人有借機藏匿子女的企圖或行為;
6、探望權人多次采取非協議或非法院判決的時間和方式濫用探望權;
7、與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員虐待或歧視子女;
8、探望權人探望子女后,惡意地不按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時間將孩子送回直接撫養方;
9、其他嚴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符合以上中止探望權情形之一,可以向法院申請中止探望權。但是當中止探望權的情形消失后,要恢復探望權行使。
如何申請孩子探視禁止令?
向法院提出申請,滿足條件方可禁止其探視孩子,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需要注意的是,因個人生活瑣事不能申請法庭禁止令,但可以先起訴,之后再向法院申請禁止令,禁止對方作出一定行為。
綜上所述,擁有撫養權的一方不能阻止另外一方對子女的探視,只要是在雙方協商好的時間內。探視其實是對子女的心理上有一種安撫的效果。對于子女來講,是有益而無害的。但是如果一方在探視的時候做出了一些對子女有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另外一方是可以拒絕探視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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