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干涉父母的再婚違法嗎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 結婚 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子女干涉父母的婚姻,是破壞婚姻自由的違法行為,子女沒有權利干涉父母再婚的,因為我國主張婚姻自由,每個人都有對自己婚姻依法自主決定、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強制的權利;結婚必須是經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再婚也是老年人的合法權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也受法律保護,任何人無權干涉。
二、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結婚中自愿是什么意思
一般認為包含三層意思:首先,自愿必須是男女雙方自愿而不是單方自愿,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其次,自愿是男女雙方本人自愿,而不需要第三人的同意。最后,自愿必須是男女雙方真實的自愿而不是勉強同意。不過,強調結婚必須男女雙方自愿,并不是說男女雙方不可以就結婚問題向第三人(父母、親朋好友等)征示意見,也不是說第三人不可以對結婚的男女雙方提出建議,只是是否征求或者采納第三人的建議,應由結婚當事人決定。
自愿意味著男女雙方有權自主決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第三人的強迫或干涉。一般情況下,在自愿基礎的意思表示能夠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想法。應當注意的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僅僅排除外來的干涉,而并不附加其他的條件。男女雙方的社會、經濟等地位不同,考慮問題的角度不同,婚姻的目的和價值取向不同,這些必然對當事人作出決定產生影響。一方面,不能為“真實”制定其他強制性的標準,只要是為了建立共同婚姻生活而自愿作出的意思表示,就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這種“真實”是說在當事人表示自己的意思時是出于個人的真正意愿。經過一段共同生活,當事人對婚姻關系的認識可能發生轉變,但不能以此否定原來意思表示的真實性。
三、結婚自愿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結婚自愿 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男女雙方要有表示結婚意愿的行為能力。
2、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根據法律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子女干涉父母的婚姻,是破壞婚姻自由的違法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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