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 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同居期間的 共同財產 是指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以及處分的財產,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1、雙方的 工資 、獎金; 2、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雙方的 知識產權 的收益; 4、雙方的因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 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同居不屬于婚姻關系,如何認定同居關系:1、雙方不構成配偶關系,不隨時間的延長而自然成為配偶關系,這是與結婚的本質區別。2、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應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專有的除外。雙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種準婚姻關系,也可謂是一種合伙關系,按合伙的法律規定,合伙所得應為雙方共同共有。當然,下列財產應屬個人財產:一方同居前的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3、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這是雙方能夠走到一起的一種保證,也是能夠繼續生活下去的物質保障。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分析:對于同居期間一方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歸本人所有。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屬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資額比例分享權利;如果查明屬于共同共有,則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權利;如果無法查明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視為按份共有,不能確定出資額比例的,視為等額享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規定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同居 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都當然的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若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事先有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就不屬于 共同財產 。 不屬于共同財產的情形:一方同居之前的個人財產,以及因該個人財產所生的 孳息 (房租、股息、紅利等),一般仍作為該方的個人財產對待;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后,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后,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6868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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