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養人應當具備的條件。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無子女,既包括未婚無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無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主要是指收養人應當具備一定的撫養子女的經濟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滿三十周歲。
4、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5、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雙方同意。這主要因為對子女進行撫育是夫妻雙方共同的義務,所以,夫妻雙方應當達成協議才能收養。
6、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規定。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條件比較寬松,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父母無特殊困難,有撫養能力的也可以送養其子女。
(2)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不受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須相差四十周歲的限制。
(3)被收養人可以為十四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7、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規定
由于繼子女和繼父母很多情況下是在一起共同生活的,關系十分緊密,而通過收養關系的確立,可以使親子關系單一化,有助于穩定家庭關系,為繼子女的成長提供一個更為健康的生活環境。因此,對于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情況,收養法明確可以不受一般收養條件的限制。
(二)被收養人的條件
1、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對被收養人的年齡進行限制,其目的是為了便于被收養人與收養人之間建立起親子關系,以保障收養關系的穩定和發展。
2、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求被收養人的意見,由其自己判斷是否愿意和他人建立起父母子女關系。
(三)送養人的條件
1、孤兒的監護人
被收養人的父母死亡或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其監護人可以作為送養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孤兒或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主要包括:孤兒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親屬以及與孤兒的父母親關系密切的近親屬或者朋友。
2、社會福利機構
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我國社會福利院主要收容和撫養以下未成年人:
(1)被遺棄的嬰幼兒;
(2)公安部門暫時無法查找其生父母或監護人的嬰幼兒;
(3)父母雙亡,其他監護人又無力撫養的孤兒。 因此,在收養人自愿收養社會福利院生活的孤兒、棄嬰、殘疾兒童時,只能由社會福利機構作為送養人。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撫養子女是法律明確規定父母應盡的義務,但是現實中可能由于天災、人禍或者經濟狀況等原因,致使有的父母無法對自己的子女進行撫養。
根據收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同時,為了適應一些收養關系當事人的意愿和要求,新收養法還擴大了收養協議和辦理公證的范圍,明確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公證。此外,為了嚴格規范收養棄嬰的行為,防止借收養名義規避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行為,對于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民政部門應當在辦理收養前予以公告。
收養子女涉及到很多法律問題,現實生活中,很多夫妻在收養子女時,因為沒有法律意識,沒有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等原因,導致爭奪孩子的現象,甚至陷入訴訟。所以,在夫妻準備收養子女時,最好是咨詢一下律師,請求律師提供收養子女方面的幫助。在律師的協助下,當事人可以更好的辦理撫養手續,維護當事人及子女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規定具有特殊苦難的父母可以將孩子送養,特殊困難包括配偶死亡、配偶下落不明、一方或雙方有重病、一方或雙方有重殘、遭受嚴重自然災害、非婚生育、一方或雙方失業,無收入來源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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