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孩子送人收養如何辦理手續
如果是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只有在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時才可以送養子女;而且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雙方達成收養協議后,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如果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一、什么樣的人可以成為送養人
可以成為送養人的有:
1、如果是孩子的監護人,送養孩子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
2、如果是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
3、送養人是孤兒的監護人、兒童福利機構或者是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二、離婚期間丈夫不同意收養成立收養關系應如何
丈夫不同意妻子的收養,收養關系不成立。法律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愿。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孩子需辦理以下手續:
一、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二、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
辦理收養的機關有兩種:一是公證機關,即各地的市(區)、縣公證處,這是我國辦理收養的主要機構。二是基層或戶籍部門。在未設公證機關的地方,可由鄉、鎮機關或戶籍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辦理收養公證須經以下程序:
①申請。收養人、送養人和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須共同到收養入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申請時須提交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和戶籍證明。收養人的申請書、成立收養的協議書、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的同意書以及嬰兒的出生證,縣以上醫院的不育、絕育證明等證件。
②審查。公證人員向當事人詢問或到當事人所在單位、街道和群眾中進行調查,弄清楚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件是否真實、合法,收養當事人是否符合條件,成立收養是否確系當事人自愿,收養人有無不良動機以及收養人的經濟和健康狀況等。這是全部程序的中心環節。
③辦證。經審查后,凡符合收養條件的,應予辦理收養公證,制作公證書,證明收養關系成立。不符合收養條件的,不予辦理收養公證,并向當事人說明不予辦理的理由。當事人對此不服的,可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由受理機關進行處理。
基層機關或戶籍部門依行政程序辦理收養登記,亦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交驗各種必要的證明;經審查后,決定是否準予登記,其要求大致與上相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七條: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第一千一百零四條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愿。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收養手續怎么辦理
法律主觀:
收養手續的辦理:如果是收養他人送養的孩子,首先應該簽訂收養協議,然后去辦理公證,再去民政部門登記。如果是收養找不到父母的孩子,那申請登記之后,民政部門會公告,公告結束之后才會辦理登記手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怎樣辦理收養孩子手續
法律分析:收養孩子的程序是:1、收養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遞交申請書,申請書的具體內容應寫明收養的目的,對被收養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權益的保證及其他事項;2、提供相應的材料;3、對經審查合格的收養人發給《收養證》,自收養登記之日起收養關系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四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愿。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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