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組家庭可以再生育幾個孩子?
比如男女雙方離婚前育有一女 離婚后撫養權歸女方 男方再婚是否可再生育?法律有相關規定么?謝謝!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審批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
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特作如下規定。
一、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范圍
符合《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九種情況之一和第十八條的規定,由夫妻雙方申請,經區、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二、認定標準
(一)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只有一個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規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北京市計生委、北京市衛生局合發的《北京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京計生委發[2002]47號,以下簡稱《辦法》)執行。
指定醫療機構,指《辦法》中規定的女方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指定醫療機構和北京市指定醫療機構。
(二)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并且只有一個子女的”規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查驗夫妻雙方父母生育子女情況證明(雙方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和申請人的戶口簿、《結婚證》、生育子女情況證明(雙方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
申請生育的夫妻,其父母原有兩個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在未生育或收養子女前死亡的,可以按此項生育政策執行。
(三)《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不孕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指這對患不孕癥的夫妻結婚五年、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未借助人工輔助手段又自然懷孕的。這對夫妻,須出具指定醫療機構的不孕癥診斷證明和民政部門的收養登記證。
“依法收養”是指收養子女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和有關規定,并持有民政部門發給的收養登記證。
指定醫療機構,指《辦法》中規定的女方戶口所在地區縣指定醫療機構和北京市指定醫療機構。
(四)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規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其子女數按再婚前夫妻雙方累積生育和收養子女現存活數計算,包括生育后送給他人收養的子女。
再婚夫妻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必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歷次離婚判決書(或協議書)及其再婚證明。
(五)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五項“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規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必須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1、從自治區及有陸地邊疆的省調入的少數民族職工;
2、夫妻雙方均系少數民族,壯族除外;
3、調入北京時只有一個子女,并持有調出地區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因當地少數民族政策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證明;
4、第一個孩子已滿三周歲或女方年齡滿28周歲;
5、當事人戶口遷入北京后,一年內懷孕的,更換北京市《生育服務證》;一年內未懷孕的,按北京市生育政策執行。
(六)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六項“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農村居民,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不收養他人子女的”規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此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及其配偶均系農村居民;
2.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并且依法生育一個子女;
3.其他兄弟未生育、收養子女;
4.其他兄弟簽訂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協議書,并經公證機關公證。
5.其他兄弟有下列情況之一:
(1)婚后同居五年以上,女方年齡在30周歲以上,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為“不孕癥”的;
(2)夫妻一方患有嚴重影響下一代健康的遺傳性疾病不允許生育,且一方實行絕育手術的;
(3)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確系嚴重智力障礙或生殖系統等嚴重殘疾,不宜或不能生育的;
(4)40歲以上未婚的。
(七)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七項“男性農村居民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并書面表示自愿贍養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的規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這對夫妻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夫妻均為農村居民;
2、男到女家落戶;
3、負責贍養老人;
4、本人及其他姐妹均為農村居民且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生育的行為,同時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簽定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協議書;
5、被贍養的父母均為農村居民,如父(母)死亡則不再照顧生育。
(八)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遠郊區、縣農村居民,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一方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規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北京市人口計生委和北京市衛生局《北京市遠郊區、縣農村居民夫婦一方傷殘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規定》(京人口發[2004]9號)執行。
(九)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九項“在深山區長期居住并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生活有實際困難的”的規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要求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夫妻二人及其生育的第一個子女均為農村居民;
2、夫妻在深山區連續生活、居住三年以上;
3、在深山區從事養殖、種植業等農業生產;
4、家庭生活困難較多;
5、深山區農村居民,夫妻戶口均應在附件二確定的《執行深山區生育政策的行政村名單》的范圍內。
(十)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六至九項的“農村居民”,指其戶口簿上的戶籍性質為“農業”。居住在農村中的非農業戶籍人口不執行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遠郊區縣農村居民,是指戶籍在通州、順義、房山、門頭溝、昌平、大興、懷柔、平谷區和密云、延慶縣的農民。
(十一)按照《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六項至第九項取得第二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的“農轉非”人員,在下達“農轉非”通知時女方已經懷孕的,第二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繼續有效;尚未懷孕的,收回第二個子女《生育服務證》,執行非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從深山區遷出的農村居民,因《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九項取得《生育服務證》的,遷出之日,女方已經懷孕的,第二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繼續有效;尚未懷孕的,收回第二個子女《生育服務證》。
(十二)對女方戶籍雖為“農業”人口,但被招聘到城鎮工礦企業等單位工作的合同制職工,執行非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十三)戶籍由外省、市、自治區遷入本市的婦女,持有遷出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生育證明,且遷入時已懷孕者,換領本市《生育服務證》;未懷孕的,按本市生育政策執行。
(十四)對男方為本市戶籍,女方為外省市戶籍,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如符合北京市《條例》的規定,所生子女擬隨父在京入戶的,可在本市辦理北京市《生育服務證》。
三、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程序
1、符合《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應向雙方單位(無工作單位人員應向戶口所在地居委會或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雙方單位初審后分別在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工作單位、村(居)委會在出具證明后,出具證明的記錄應存入本人檔案。
2、女方單位計劃生育干部持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戶口簿、身份證、歷次離婚判決書或協議書、《結婚證》、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依法收養子女手續等)到女方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報。
3、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收回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發給“再生育一個子女申請審批表”,由申請人按規定填寫并經雙方單位簽署意見、蓋章后,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送交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4、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討論通過后,在“再生育一個子女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公章,并辦理生育第二個子女《生育服務證》。
5、申請人在交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獎勵費退回現發放單位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將第二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發給申請人,并通知女方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
6、審批部門應對申請人離婚和結婚證明的編號進行登記或復印留存。
2004年4月14日
解讀計生新《條例》
新《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自明年元旦起正式實施。該《條例》中,除了城鄉獨生子女夫妻均可生二胎外,還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政策變化。
再婚夫婦生育條件放寬
新《條例》規定: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并喪偶,另一方無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而原《條例》規定:重組家庭,一方只有一個小孩,另一方沒有小孩的,允許再生育一個孩子。
據介紹,新《條例》的這一“寬限”對我省人口出生率上升的影響不到萬分之一。目前,全國已有浙江、江蘇等14個省市實行了類似規定。
農村二胎政策有調整
原《條例》規定:農村夫妻一方因后天殘疾而喪失勞動力的,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
在新《條例》中,這一條被取消了。有關人士認為,照顧生育第二胎,實際上是給這些殘疾家庭增加生活負擔,農村殘疾人口家庭,最需要的是從生活等方面給予照顧。
故意致嬰兒死亡者不得生二胎
新《條例》規定:符合規定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如有故意致嬰兒死亡行為,不得再生育。
半邊戶納入城鎮計生管理
半邊戶是指一方屬城鎮居民、另一方屬農村村民的夫妻。過去,半邊戶的生育政策按女方戶籍所在地執行,新《條例》將半邊戶納入了城鎮居民的生育政策中。
據了解,按半邊戶家庭占城鎮家庭數的10%-15%的比例計算,新《條例》將使我省人口出生每年減少7000人左右。之所以這樣修改,主要是為了適應戶籍改革的要求,讓生育政策與國家有關精神一致。
丈夫可休10天“產假”
新《條例》規定:晚婚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并給予其配偶10天護理假。婚假、產假和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晚育時限提前一年
新《條例》規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這比原《條例》規定的“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或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的為晚育”,提前了一年時間。
個體醫療機構不準做計生手術
新《條例》明確規定:禁止個體醫療機構施計生手術。
有關人士稱,此條款有利于保護婦女的身心健康,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貫徹執行。
《獨生子女證》“退役”
新《條例》規定: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享受以下優待:從領證之日起至獨生子女滿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10元或者一次性發給不低于1500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屬個體工商戶的,由工商行政部門從個體工商管理費中解決;屬農村村民或者城鎮無業居民的,從村(居)民委員會收入中解決,不足部分,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基金中列支。
這表明,《獨生子女證》將從此“消失”。
據了解,《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取代《獨生子女證》,顯得更科學、合理。受優待的,將不僅是獨生子女,也包括他們的父母。
據悉,各省市計劃生育地方性法規均采用了這一名稱。
再婚夫妻可以生幾個孩子
再婚夫妻可以生幾個孩子再婚夫妻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基礎上,可生育“三孩”。也就是說,保障每個再婚家庭至少可以生育一個感情孩。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明確,一二孩實行登記制度,三孩生育則需要審批。對于再婚夫妻,一個大的原則是,“再婚前,夫妻雙方加起來有兩個孩子,婚后可以再生一個;再婚前,夫妻雙方加起來只有一個孩子,婚后可以再生兩個”。
而夫妻雙方如果已生育兩個子女,但其中有一個或兩個都是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這種情況下,如果醫學上認為夫妻可再生育,則夫妻雙方可申請生育第三個孩子。
少數民族夫妻方面,若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少數民族農村居民的,也可申請生育第三個孩子。
另外,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仍可以生育兩個子女。
擴展資料:
再婚三孩政策改變了過去對再婚再生育的各種限制,放寬了再婚家庭生育孩子的條件。按照傳統習俗,一個家庭,還是需要生兒育女,繁衍子嗣,有了共同的孩子,夫妻之間的關系也才能更牢固。很多再婚家庭為了家庭的穩固與長久,都有再生育的欲望。
但限于各種條件,尤其是政策的限制,很多再婚家庭都無法再生育,這為這些再婚家庭埋下了隱患,讓一些再婚家庭變得脆弱而易變,如此看來,再婚三孩可算是一種人性化舉措。
此外,再婚三孩也是全面二孩政策的補充。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通過后,有專家表示,全面放開二孩后,總和生育率已達到平衡,低生育率趨勢難以改變。
尤其是“80后”和“90后”,生育觀念發生了根本改變,所以需要觀察政策的效果,如果達不到預期目標,可能會有第三步調整,比如調整社會撫養費或者鼓勵三孩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再婚三孩
二婚雙方都有孩子還能再生嗎
據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規定,計劃生育法有規定,再婚夫妻要少于兩個孩子才可以再生。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經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有殘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雙胞胎、多胞胎均有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癥,依法收養子女后又懷孕的。
(六)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八)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九)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者在內地定居的港澳臺居民,只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
以上就是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的相關規定,按照前款規定對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準,應當報上一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如果還不清楚,可以到相關部門咨詢清楚。
如果符合上面的條例,但是如果有以下情況,將不能安排生育了。也就是說沒有生二胎的資格了。
第二十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處理:
(一)夫妻雙方均屬農村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批準錄用的人員;
(二)城鎮居民(非農業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將戶籍遷移登記為農村居民的;
(三)經批準再生育,懷孕后無緊急情況未經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擅自人工終止妊娠的;
(四)遺棄子女或者送養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殘疾,或者謊報嬰兒性別、謊報嬰兒死亡的;
(六)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子女的;
(七)違反本條例再生育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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