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沒有登記結婚,同居關系可自行解除。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法律分析:1、無配偶者之間同居后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自行解除即可,無須經任何部門辦理手續;
2、有配偶者之間或者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之間形成同居關系并要求解除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解除;
3、同居者在同居期間形成了共同財產,因分割共同財產發生糾紛并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關系析產糾紛做出處理;
4、同居者在同居期間生育子女,因子女撫養問題發生糾紛并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做出處理。
5、無配偶者之間同居并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雙方當事人自行解除同居關系即可,無須向人民法院起訴。
6、因同居關系所產生的財產糾紛和子女撫養等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可由人民法院審理并判決。
7、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雙方以借款等形式確定賠償金,一方起訴主張另一方支付該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有配偶者之間或者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之間形成同居關系并要求解除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解除;
9、同居者在同居期間形成了共同財產,因分割共同財產發生糾紛并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關系析產糾紛做出處理;
10、同居者在同居期間生育子女,因子女撫養問題發生糾紛并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做出處理。
11、無配偶者之間同居并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雙方當事人自行解除同居關系即可,無須向人民法院起訴。
12、因同居關系所產生的財產糾紛和子女撫養等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可由人民法院審理并判決。
13、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雙方以借款等形式確定賠償金,一方起訴主張另一方支付該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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