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收養手續需要哪些證明或證件
領養小孩需要哪些手續和條件?
《收養法》第四條,下列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規定,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為送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包括未婚者無子女,已婚者尚無子女和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能有子女的情形。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收養子女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送養子女的生父母,須雙方共同送養。
2、第八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3、第九條規定: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
4、第十條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的,須夫妻共同收養。
5、第十一條規定:收養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還應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具體程序:
1、收養登記
第十五條1款:收養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A、辦理機關
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
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棄嬰、兒童和孤兒的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
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緝拿戶人的常住戶口所在地(組織做監護人的,在組織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
收養三代以內的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
B、具體程序
(1)申請
(2)審查
(3)登記
2、收養協議和收養公證(并不是收養的法定形式要件,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
A、收養協議
(1)訂立收養協議的當事人均需符合收養法的收養成立的條件;
(2)收養協議的主要條款,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收養目的、收養人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和撫養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以及雙方要求訂立的其他內容。
(3)收養協議的形式為書面協議。
B、收養公證
(1)當事人要求辦理時,才依法辦理。
(2)辦理時,公證機關應當就對申請收養的當事人條件和收養協議的內容進行審查。
(3)收養公證的文件由公證機關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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