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證據清單和證據目錄
法律主觀:
關于一方 二次起訴離婚 是否還要再寫證據目錄的問題:訴訟中如果提交了新的證據,一般都要有證據目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當事人在 向法院起訴 時,必須在訴狀后附有相應的證據材料,否則法院將不予受理。另外,《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還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注明證據的名稱、份數和頁數以及收到的時間,并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注明證據的名稱、份數和頁數以及收到的時間,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離婚起訴要準備哪些材料
離婚起訴要準備哪些材料一、去法院起訴離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二)其他材料: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
3、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雙方家庭之間有過激烈沖突的,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材料等。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稅證明,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二、離婚應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證據有哪些
1、提供結婚登記證書。提供結婚登記證書的目的是證明雙方存在婚姻關系。如果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離婚的,應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時間、親友不知其下落的證明材料,如去社區居委會申請出具相關的證明。未辦理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提出離婚,應提供同居時的年齡、未登記的原因的證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礎狀況的相關證據。這項證據的證明目的是關于婚姻系自由戀愛,還是包辦婚姻或買賣婚姻等情況。證據的形式可以是證人證言或者其他書面的證據。
3、提供婚后感情的證據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壞還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時間、原因等證明材料。
4、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精神病院的診斷證明書,患病的具體時間。如一方因違法犯罪被判刑或勞教要求離婚的,應提供法院的判決書、勞改地點。如一方因婚外情引起離婚的,應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有關證明材料,不過在收集這項證據時,最好像專業的婚姻律師求助,以免對他人造成侵權。
5、提供子女的相關資料。提供的信息應包括子女人數及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是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或繼子女的證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狀況,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證明材料。
6、如女方在懷孕期間,應說明懷孕日期,并提供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7、提供關于財產的證明材料。提供的信息可以包括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房產證明或家庭其他成員財產的清單。對有爭議的財產應提供該財產的來源,取得的時間等證明材料,如發票等。
8、提供雙方收入和債權債務的相關證據。如有債權或債務應提供借據、債務人或債權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單位等證明材料。如有存款,應提供儲蓄所的名稱、開戶日期、帳號、存款金額等。
9、關于以前是否有過離婚訴訟的證據。如果以前曾起訴過離婚的,應說明是撤訴或調解和好,還是判決不準離婚。并應提供原判決書,調解書或裁定書原件或復印件,這會影響到法院是否會判決準予離婚。
三、《民法典》關于離婚的相關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案件的證據] 離婚案件的證據清單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系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 、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
1、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證據有:
一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過書,其中承認自己有家庭暴力行為; 二向婦聯等機構投訴的證據、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進行調解的證據;
三遭受家庭暴力后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介紹信; 四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時到醫院就診,嚴重的要進行傷情、傷殘鑒定,并保存好診斷證明書、驗傷報告及傷殘鑒定書;
五有家人、鄰居等目擊證人的,可以勸說證人出庭作證或提起證人證言,最好協同證人到公證處進行證據公證;
六無過錯方事發當時留下視聽資料,如照片、錄像等。
2、有賭博、吸毒等惡心屢教不改的:
一親屬、朋友、鄰居等證人證言或證明;
二所在單位、村委會或居委會對賭博或吸毒等行為的教育證明,如證人或證言;
三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或勞動教養委員會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 四司法機關作出的有罪判決書。
3、證明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有:
一遭受虐待、遺棄后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
二婦聯或居委會進行調解的調解記錄;
三因虐待或者遺棄導致的疾病或傷殘而由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驗傷報告及傷殘鑒定書;
四對一方或雙方有虐待對方親屬的事實,鄰居等有關人員的證言。
4、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證明力較大的有:
一保證書、道歉書、悔過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材料。
二嫖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三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做出處理,會有一些處理材料;
四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電腦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電腦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等均應先
作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條件不允許也應當盡量自己固定保存起來,手機短信可以連著手機以其用數碼相機拍攝下來,電腦和網絡資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五捉奸在床,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攝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隱私權;
六人民法院對一方的重婚認定法律文書;
七證人證言
八夫妻雙方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婚姻一方與第三者在共同場所出雙如對、攜手擁抱或進入房間等行為的錄像和照片等。
5 、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一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協議;
二當地居委會的證明;
三所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處的證明
四知道了解分居事實的房東或、鄰居親自作證或由其出具的證言;
五雙方的書信來往、錄音等證據,需要注意的是錄音談話要涉及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只要對方也承認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和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
六分居期間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證明;
七分居期間一方在外打工而辦理的暫住證等。
另外,如一方當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間過夜,分居時效已經中斷的主張,對此事實,其應承擔舉證責任。
6、以前曾起訴離婚的,提交法院的法律文書。應說明是撤訴或調解和好,還是判決不準離婚
7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一公安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
二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
8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縣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診斷書;
二患有精神病且無法治愈的醫院證明;
三草率結婚的當事人自述及有關知情人證言、婚后仍無感情的陳述; 四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決書或被判長期徒刑的判決書等。
9、提供婚姻基礎狀況的證人證言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1)是自由戀愛,還是包辦婚姻或買賣婚姻。訂婚期間有無波折,是初婚還是再婚。
(2)提供婚后感情的證據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壞還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時間、原因等證明材料。
(3)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精神病院的診斷證明書,患病的具體時間。如一方
因違法犯罪被判刑或勞教要求離婚的,應提供法院的判決書、勞改地點。如一方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應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單λ、住址等有關證明材料。
一方動粗、動手傷人,要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單位證明或者當地組織、居委會證明;一方有外遇,要提供單位的處分決定,單位證明或當地組織證明;隱瞞婚前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要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婚前治療醫院的證明及單位證明或當地組織證明。
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
1、子女戶口、出生證明、身份證;提供子女人數及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是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或繼子女的證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狀況,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證明材料。
2、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 3、如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隨父或跟隨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4、子女主要跟隨誰生活,要提供當地組織證明。
5、離婚后哪一方撫養孩子,對孩子有利。包括經濟收入、住房、身體狀況證明(指不利于孩子成長的疾病診斷證明)。限制行為能力的子女選擇父母撫養要有書面明示。
四、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提供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公房的應提供房屋產權單λ的名稱,私房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書。承租契約或產權證;本人或對方有無其他房屋證據;單位對離婚后住房使用的意見。
2、證明有銀行存款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戶銀行名稱及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戶券商名稱及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6、提供雙方經濟收入支出情況的證明材料,有無其他負擔、有無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有債權或債務應提供借據、債務人或債權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單λ等證明材料。如有存款,應提供儲蓄所的名稱、開戶日期、帳號、存款金額等。
7、提供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財產的清單。對有爭議的財產應提供該財產的來源,取得的時間等證明材料,如發票等。 五、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二 、各類證據收集、運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書證。書證是指以所記載的文字、符號、圖案等方式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離婚訴訟中,結婚證、公證書、書面約定、保證書、發票、借條、情書等書證被大量運用。收集、運用書證應當注意: 書證行使是否有瑕疵。比如結婚證,有些當事人的結婚證是通過關系辦理的,當事人并未親自到場,或者,結婚證是假證,不具備法律效力。
書證內容是否有瑕疵。比如對財產進行約定,約定的內容應該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當事人往往約定的過于簡單籠統,疏忽基本內容的完整及可操作性。導致協議無效。特別是一方欲隱匿財產,故意有所遺漏,則難以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追究其故意隱匿財產的責任。
提交的書證應當與其他證據形成鏈條。
二物證。物證是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和痕跡,即以其存在的外形、重量、規格等物體的內部或者外部特征來證明部分或者全部案件事實的物品及痕跡。由于物證具有客觀性,不受主觀因素以及訴訟環境的影響,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在訴訟當中,物證證實內容更易被法官采信。
在離婚糾紛中涉及的物證常見的有:毛發、照片、禮物等。當事人應當有意識地保存好相關物證。實踐中,當事人往往缺乏保存意識,導致當事人舉證的物證數量較少。
三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光盤、電影膠片等反映的圖像和聲音,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隨著科技的發展,以及當事人舉證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視聽資料證據被當事人采用。比如,手機錄音,MP3錄音,錄音筆錄音等。不論是錄像還是錄音,一般都是當事人或其他相關證人直接的表述,特別是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認定為自認,當事人若是想推翻,須另行舉出反證。因此,此類證據證明力較強。收集、運用視聽資料作為合法性證據應當注意:
根據最好人民法院民事證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評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關鍵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比如,為了調取證據侵入第三人的住宅,是侵權行為,以此取得的證據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證,則具有合法性。如果取證目的已達到,卻又另行對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進行侮辱,則又構成了侵權行為。安放錄音、錄像設備是在自己家里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放在第三人辦公室、住宅等私人空間,則取得證據不具備合法性。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內的兩人親昵的照片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場合獲取的兩人親昵的照片是具有合法性的。通過法律禁止出售的竊聽設備
獲得的證據,因收集證據的手段不合法,因而證據不具備合法性。
四證人證言。因夫妻生活的私密性,能夠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節的知情人范圍往往限于當事人的親朋好友之間,證人證言往往與出征一方當事人關系密切,或者與雙方當事人關系密切,證言內容具有一定的傾向性和強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證言的真實性。收集和運用這類證據應當注意的是:
這類證據證明力較低,需要其他類別的證據進行補充印證。
在收集證人證言時,注意盡量避免證人的主觀臆斷或證人自己的觀點,盡量避免證人的感情色彩,保證證言的客觀性和真實性。
五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需要其他證據進行補充印證,形成證據鎖鏈。
六鑒定結論。鑒定結論是具備鑒定資格的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針對專門問題進行分析、鑒定后所做的結論。離婚婚姻案件中的鑒定結論主要有:診斷證明、傷殘證明、精神狀態證明、房屋價格評估報告、親子鑒定結論等。鑒定結論是法院采信幾率較高的一類證據。
七由于手機的普及,短信已經成為重要的聯系方式,很多當事人以手機短信作為呈交法院的證據。基于手機短信的易修改、易編輯的特性,同時,受網絡、環境、技術等多方面的影響致使其容易出錯,因此短信作為證據的真實性、可靠性是其具有證據證明力的重要依據,也是其被審查的主要方面。
短信證據收集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要有證據證明該手機號碼確屬對方所有,且不存在被盜取、錯發短信的情況。 要證明所用收集收件箱中短信應屬只讀文件,不能修改。否則證據效力將大打折扣甚至喪失。
短信時間接證據,因此當事人要盡量多的提供對自己有利的其他證據,使之彼此印證。所有證據保持一致,形成完整、有效、嚴密的證據鏈,就比較容易達到證明事實存在的效果。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請求人民法院以勘驗、制作筆錄等方式將短信內容固定下來。為避免手機短信滅失,故在提起訴訟后,便可立即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訴前可以進行公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請公證機關對手機予以公證。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如此,為防止手機短信滅失,在收到手機短信后,提起訴訟前,便可將手機短信進行公證,這份公證所具有的證據效力遠遠大于短信本身。
要注意取證手段的合法性和取證環節的完整性,即證據的收集方式或程序等要合法,使證據的形式不存在瑕疵。
八 、 電子郵件
目前,電子郵件作為證據使用在民事訴訟中已經得到確認,如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包括電子數據郵件形式。
電子郵件的特征為,每個電子郵件使用者必有一個電子信箱(163郵箱、QQ郵箱、手機郵箱等),而每個電子信箱其用戶名、帳戶名以及密碼都是惟一的,且電子郵件的首部都帶有收發件人、網址及收發時間。所以電子郵件可以作為證
據使用。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對郵件真實性提出質疑,所以杜律師建議當事人如果要提交電子郵件作為證據的話,最好請公證人員進行公證,公證時要注意:在公證處的電腦上打開電腦,這樣就可以保證電腦系統是正常運行的,沒有被病毒所侵襲。自打開電腦到查看郵箱到打印郵件這一全程都進行公證,形成書面的證據材料后連同裝有郵件的游盤一并交給法院,這樣證據就有了完整性,法院一般對郵件的內容給予認定。
九 、QQ聊天記錄
網絡聊天是目前人們進行快捷經濟的雙向溝通的方式。在婚外情,第三者插足的案件中,聊天記錄往往能反映出一方的心思。
對于聊天內容,我們可以從聊天者雙方電腦記錄中收集,并將其以拷貝或打印的方式固定下來。如果已經被刪除或修改,您可以通過網絡服務商以拷貝、打印的方式收集,如果網絡服務商沒有保存,對于被篡改的聊天記錄,您可以聘請專門技術人員對其進行恢復。這些環節說起來容易,做起來很繁瑣,所以如果您遇到該類情況最好是在保留后進行公證。然后再進行其他方面的工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六十三條 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第八條 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除外。
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并詢問后,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代理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除外;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代理人的承認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當事人的承認。
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并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且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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