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類推適用夫妻財產的分割規定,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便成了一條司法慣例。 (一)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 (二)同居后共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如同居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 辦結婚登記 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條之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因此,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但要注意的是同居期間“共同財產”是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重點在于共同所得,而一方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在對方沒有輔助性勞動和提供生活幫助的情況下應歸該一方個人所有。
同居時的共同財產怎么分割
一、 同居 時的 共同財產 怎么分割 由于 同居關系 本身就是自始無效的,所以同居期間的 財產分割 也是不同于 離婚 時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的分割的。根據 婚姻法 第十二條規定, 非法同居 雙方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如雙方沒有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夫妻有互相 扶養 等義務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夫妻有相互 繼承 遺產等權利。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可以依照雙方當事人的協議進行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話,一般會按照照顧無過錯第三方的原則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個人所有的財產歸該所有人;可以分割的共有財產,按雙方所占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 如果是不適合分割的財產,可以歸屬于男女雙方一方所有,并對另一方按照其應得財產的份額折價補償;對雙方共或是與他人合伙經營的企業,由雙方視經營情況折款歸一方,由得業者補償另一方應得份額款。 二、同居期間財產包括哪些 同居期間的財產范圍 同居財產 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儲蓄、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家禽、 知識產權 中的財產權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其它生產資料、生活資料。 關于同居期間的財產性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 結婚登記 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而對一方所得收入和財產未予規定。本人的理解是: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有財產,一方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在對方沒有輔助性勞動和提供生活幫助的情況下應歸該一方個人所有。同居期間財產所有權,按一般的民法理論確認。 據此,同居期間的財產可作如下劃分: 1、按財產與人身關系的聯系性劃分,可分為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和非人身關系財產。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如 賠償金 、勞保待遇、憮恤金、轉業安置費、 醫療費 、保險費、救濟金等。非人身關系財產如勞動創造的產品、 工資 、產權收益等。 2、按財產取得方式劃分,可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生產創造的財富、勞動所得、 孳息 。繼受取得的財產如買賣所得、博彩所得、受贈財產、繼承財產。 3、按財產取得時間劃分,可分為同居前取得的財產和同居后取得的財產。同居后取得的財產又分為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和 分居 期間取得的財產。 往往男女在 解除同居關系 的時候會涉及到對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進行處理,當然此時需要處理的只是被認定為共同財產的部分。另外,如果在同居期間還有共同 債務 的話,那也需要一并處理。生育了子女并且尚未成年的,也需要確定子女的 撫養 問題。
同居期間共同財產是怎樣劃分的?
(一)屬于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 一方的財產 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不屬于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 1、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 解除同居關系 后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 如:一方同居前的財產。 2、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 不屬于共同財產 。 如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補助費、一方在同居期間 繼承的財產 或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等等。 3、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應該怎么認定
法律分析: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認定,應先清楚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必須具備的條件,一是該財產必須是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擁有的財產,解除同居關系后其中一方所獲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應該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都當然的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若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事先有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就不屬于共同財產。
其次,同居期間共同財產主要包括: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中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還有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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