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是怎樣處理離婚財產糾紛
其實事實婚姻自1994年以后,《婚姻法》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事實婚姻離婚是怎么離婚,夫妻離婚 財產分割是不是就沒有了呢?事實婚姻是指以永久生活為目的,但是沒有進行登記的一種婚姻,這種婚姻很容易產生糾紛,導致家庭破裂。那么事實婚姻離婚財產糾紛怎么解決呢?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會怎樣的?
一、什么是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主要是指男女雙方沒有進行登記,而長期生活形成的一種主觀上的婚姻認定,事實婚姻本身就是一種違法婚姻,是未經法定程序、未經國家法定機關認可而建立的婚姻關系。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二、事實婚姻離婚財產糾紛處理?
對于構成的事實婚姻,我國法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三、事實婚姻的離婚財產分配?
事實婚姻的離婚財產分配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結婚證財產怎么分割
1.結婚后財產怎么分配的
1、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18條的規定,該草場是你父親贈予你的財產,且并沒有去公證處辦理公證說該草場只是贈予你個人的,所以,該三千畝草場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進行分割。
2、也許有些人會建議你讓你父親現在去補辦公證,除非你家里在公證處有關系,否則,我并不建議這樣做,因為此時公證出來的時間就是現在的時間,在你妻子知道后在法庭上會以此證明你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故意,到時候,此公證不僅歸于無效,而且你妻子可以第47條的規定主張你少分財產。
附: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沒辦結婚證財產怎么分
沒有辦理結婚證,你倆不是夫妻,雙方之間沒有法定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雙方同居期間登記在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
如果對方有出資,可以憑出資注明主張債權,可以要求還錢,
蘇杭分可以協議分手,分割財產。達不成協議可以起訴解決,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3.登記過結婚證,但并沒有共同生活,離婚時財產應如何分割呢
指南針專業尋人幫你回答:一中國女子和一外籍男子于2004年6月在中國領取了結婚證,但未舉行結婚儀式,也未共同生活,后外籍男子在中國起訴要求離婚。在訴訟過程中,女方首先表示不同意離婚,同時提出,既然兩人已領取了結婚證,在法律意義上就是合法夫妻。如果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就應該對其夫妻雙方的財產進行分割。女方認為他們應當進行分割的財產有兩部分:一為夫妻雙方自婚姻登記之日起的共同收入(男方多,女方少);一為婚姻登記后,男方購置的一處房產。
【分歧意見】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關于財產分割問題有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婚姻登記日即為夫妻關系存續的起點,登記后夫妻的共同收入和購置的產業即可視為夫妻共有財產。所以,離婚時應對上述財產進行分割。
另一種意見認為,兩人雖然進行了婚姻登記,但未真正存在實際意義上的夫妻生活,故其登記后的共同收入或某一方購置的產業不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理評析】
本案涉及到財產分割的意見應明確以下幾點問題:
雙方婚姻效力問題。本案中男女雙方雖一中一外國籍,但已按照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的要求,在中國民政部門領取了結婚證。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男女雙方是否舉行結婚儀式,婚后夫妻雙方是否共同生活,并不影響婚姻本身的效力,自雙方登記領取結婚證之日起便已成為中國法律意義上的夫妻,自即日起,夫妻間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親屬關系均應依我國婚姻法來調整。
這起離婚糾紛的爭議焦點是———雙方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范圍。依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所以,本案中,女方與男方在婚后所得的各自收入,不管以什么形式獲得,均應歸為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應當均等分割。
而對于婚姻登記后,男方購置的一處房產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則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如果此房產的購買資金是男方用其婚前個人積蓄購買,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這套房產的取得是用男方婚前個人存款轉化而來,不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另一種可能性是,男方在婚后用其婚后個人收入所得購置,那么依據前述婚姻法的法定財產制規定,此房產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參與離婚時財產的分割。
還有一種可能性是,男方于2004年6月與女方登記結婚,結婚時間不長兩人即發生離婚糾紛,購買房產的出資可能一部分來源于其婚前個人積蓄,另一部分來源于男方婚后個人收入積蓄。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綜合分析可知,這套房產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但對男方動用的其婚前個人存款部分應當給予補償。
所以,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通常情形下,對這起涉外的婚姻案件的財產分割意見,如依我國婚姻法作為實體法來審判的話,更多的是傾向于爭論中的第一種意見。
但從法理的角度來看,不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對于婚姻法中的財產制度設計,通行準則是優先適用約定財產制,其次才是法定財產制。法律賦予夫妻對其婚前婚后財產充分的管理權和處置權,只有當夫妻間并無自行約定時,才會適用法定財產制。
本案由于在中國管轄,適用的是我國共同財產制的婚姻法。實施共同財產制的國家立法基本理念認為:夫妻締結婚姻好比創設了一個家庭財產基金,夫妻間也許分工不同,收入不同,但夫妻的勞務付出對家庭均有不同程度的貢獻,夫妻締結婚姻后對彼此均有照顧和扶養的義務。婚姻有時也是經濟共同體,法律鼓勵人們熱愛家庭,積極對家庭付出勞務,激勵人們維護家庭,建設家庭,讓人們對婚姻有著更多的信心和熱情。從此角度看,就不難理解按我國的婚姻法來看待這起案例的審判思路。男女雙方雖未同居生活,但卻已締結婚姻,而婚姻的內容并非要求夫妻間一定要有同居行為,且夫妻間的是否同居與其財產分割也并無必然聯系。既然締結婚姻就應當視為夫妻經濟共同體,不論哪一方收入高低,均應視為是對家庭整體奉獻,而不是強調彼此的經濟獨立。
此案也引起人們思考另一問題,即我國婚姻法的分居制度設計還是空白,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經常遇到分居所引起的財產分割爭議。所以,分居制度的設計和構建還需進一步補充和完善。
4.剛領結婚證2個月,離婚財產怎樣分割
領證就是合法夫妻,車可以視為附條件贈與。比如“這是生小孩送女方的禮物或者結婚送女方的禮物”。如果是作為結婚禮物送給女方的,條件明顯已經成立了。
車的分法,可以主張是共同財產,但是否支持要看法院怎么判。另外還要看父母給女方買車的時候有沒有什么意思表示。
結婚前給女方的聘禮是要不回來的,因為條件已經成就,結婚證已經領了。
如果沒領證,就是附條件贈與,撤回贈與。
你領證了就不涉及到這個方面了。現在要進行的是離婚財產分割。
還有啊,跟樓主說一點我的個人看法:沒什么原則問題,只是吵吵鬧鬧的話,就別離婚了。
小夫妻剛結婚難免吵架打架,性格磨合期嘛~沒原則問題,就別離婚了。
你不離不知道,以為離婚很輕松的。離了就知道了,麻煩事在后頭。
有問題可以問我哦~呵呵~希望采納
事實婚姻離婚財產分割
法律分析:對于財產問題的分配,首先要確定的是否取得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但是離婚財產的分配一般遵循以下原則:對于事實婚姻的財產分配,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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