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辦理收養孩子手續
首先要問是否是領養棄嬰?你的提問不清楚,如果是就大概是下面這些:
一、 辦理棄嬰收養登記,收養申請人需要提供下列證明及材料;
1、 收養人申請書。內容必須包括收養人年齡、何時結婚、何原因無子女、嬰兒性別、出生時間、收養人身體狀況如何;家庭經濟狀況如何;有無撫養教育小孩能力;收養目的;收養后視親生兒女對待,不虐待、不遺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等保證,特此證明材料全部完善后,由社會事務科審查材料合格后在申請書上蓋章。
2、 村委會或居委會(單位)出證。內容:收養人年齡、婚姻狀況、家庭成員、身體狀況、經濟狀況、有無撫養能力、嬰兒性別,是否同意收養人收養。此證明必須加蓋鄉鎮人民政府公章。
3、 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收養人未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4、 鄉鎮計生部門出具的長沙市育齡婦女生育證明。
5、 公安機關出證:何日何鄉鎮、村、組何同志報案,何年何月何日何時在何地發現棄嬰及嬰兒性別、何時出生(如無記載的視生長情況寫約多少天),用何物裝或包,上穿何色外衣,下穿何色褲,頭戴何色帽,是否查實立案。
6、 收養人戶口薄、身份證、結婚證。
辦理收養登記必須按要求內容如實提供以上證明材料,并必須用鋼筆書寫
二、 收養人符合收養條件的,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收養登記機關審查后,在登記前應在縣級以上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無人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收養登記機關才能辦理登記手續。
三、 收養人夫妻雙方和被收養人登報滿60天后,必須同時到縣民政局社會事務科辦理登記手續。
四、 收養登記費二百伍拾元,登報費由收養人自負。
將孩子送人收養如何辦理手續
如果是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只有在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時才可以送養子女;而且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雙方達成收養協議后,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如果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一、什么樣的人可以成為送養人
可以成為送養人的有:
1、如果是孩子的監護人,送養孩子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
2、如果是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
3、送養人是孤兒的監護人、兒童福利機構或者是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二、離婚期間丈夫不同意收養成立收養關系應如何
丈夫不同意妻子的收養,收養關系不成立。法律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愿。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孩子需辦理以下手續:
一、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二、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
辦理收養的機關有兩種:一是公證機關,即各地的市(區)、縣公證處,這是我國辦理收養的主要機構。二是基層或戶籍部門。在未設公證機關的地方,可由鄉、鎮機關或戶籍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辦理收養公證須經以下程序:
①申請。收養人、送養人和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須共同到收養入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申請時須提交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和戶籍證明。收養人的申請書、成立收養的協議書、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的同意書以及嬰兒的出生證,縣以上醫院的不育、絕育證明等證件。
②審查。公證人員向當事人詢問或到當事人所在單位、街道和群眾中進行調查,弄清楚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件是否真實、合法,收養當事人是否符合條件,成立收養是否確系當事人自愿,收養人有無不良動機以及收養人的經濟和健康狀況等。這是全部程序的中心環節。
③辦證。經審查后,凡符合收養條件的,應予辦理收養公證,制作公證書,證明收養關系成立。不符合收養條件的,不予辦理收養公證,并向當事人說明不予辦理的理由。當事人對此不服的,可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由受理機關進行處理。
基層機關或戶籍部門依行政程序辦理收養登記,亦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交驗各種必要的證明;經審查后,決定是否準予登記,其要求大致與上相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七條: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第一千一百零四條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愿。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如何辦理收養孩子的手續
辦理收養孩子的手續如下:
1、咨詢當地民政部門:首先需要到當地的民政部門進行咨詢,了解收養孩子的相關規定和程序,包括收養資格、收養程序、收養方式等;
2、準備材料:準備收養孩子所需的材料,包括收養登記申請書、個人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經濟收入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醫學檢查證明、家庭住址證明、收養意愿說明書、收養協議書等;
3、提交申請:準備好材料后,需要到當地的民政部門提交收養登記申請。民政部門會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并進行家庭訪談和調查;
4、審核批準:民政部門審核完申請材料后,如果符合條件,會批準收養。如果申請不符合條件,民政部門會給予相應的說明和建議;
5、領取相關證件:民政部門批準收養后,需要領取相關證件,包括收養登記證、收養協議書等。收養登記證是收養人的合法證明,收養協議書是收養人和被收養孩子的約定。
收養孩子的條件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周歲,并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2、有收養能力:申請人需要具有照顧、教育、贍養被收養人的能力,并有穩定的生活來源和住所;
3、無不良記錄:申請人不能有不良記錄,包括犯罪記錄、虐待、遺棄、拐賣兒童等行為記錄;
4、與被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申請人可以是被收養人的親屬,也可以是無親屬關系的非親屬人士;
5、被收養人適齡:被收養人必須符合收養的適齡范圍,一般為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
6、被收養人無法找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已經放棄監護權:如果被收養人有生父母,需要證明生父母已經無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已經放棄監護權,或者生父母已經死亡。
綜上所述,收養孩子的程序和要求可能因地區而異,具體的辦理流程需要根據當地的規定來確定。在辦理收養手續時,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手續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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