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協議需要去公證嗎
一、收養協議必須要公證嗎
收養協議是指收養人與送養人達成的有關收養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收養協議的公證關系到被收養人和收養人彼此享有法定繼承權等問題。
辦理收養協議公證并不是收養的必經程序,但辦理了收養協議公證不僅保障收養人、送養人及被收養人的相關權利,同時法律也賦予了公證后的一些法律效力,使人們的權利得到更好的保障。
所以,從避免法律風險的角度考慮,收養協議最好經過公證機關的公證。
二、收養協議證的法律效力
收養協議公證的證據效力:證據效力是指公證書是一種可靠的證據,具有證明公證對象真實、合法的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辦理收養協議公證并不是必經程序,但是任何法律行為、文書經過公證后可以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如果發生訴訟,經過公證的法律行為或文書可以直接采證作為證據使用,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
辦理收養協議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有關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再經過訴訟程序。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是法律賦予公證機關的特殊職能,是法律強制性在公證活動中的體現。與公證的證據效力不同,公證機關賦予公證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是一種特殊的公證,僅限于《公證暫行條例》第四條第十款規定的范圍,一般公證文書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辦理收養協議公證的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公證的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國際慣例或當事人的約定,特定的法律行為只有經過公證證明才能成立,并產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證程序,則該項法律行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收養協議公證的辦理程序
辦理收養協議公證,是由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的住所地公證處管轄。
收養協議公證辦理的具體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出證。收養關系的當事人向公證處提出辦理收養的書面申請,按照收養關系成立的實質要件提供有關材料及其他所需的材料。公證處受理后,合審查,符合收養條件的,由公證處出具收養關系成立的公證書。當事人辦理收養公證,應當按照規定向公證處繳納費用。對不符合收養條件的,公證處不得出證,并向當事人說明拒絕出證的理由。
領養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私人簽訂的收養協議是否有效力,需要看收養協議的內容預計是否辦理收養的手續。收養協議作為合同的一種,需要有效合同的要件才能具有效力。
1、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具有簽訂合同的能力和權限。
2、協議內容要合法。
3、意思表示真實。
4、辦理收養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 自登記之目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領養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只有合法的收養協議才會具有法律效力。在相關部門被公證過的收養協議書,則會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收養關系被法律承認。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民間收養協議書,其前提是必須要與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相符,且要建立在雙方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達成收養協議,雙方都協商一致的情況是有法律效力的,而法律上也認可這種關系。
婚姻收養監護合同,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婚姻收養監護合同具備下列條件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收養協議中包括下列條款:
1.送養人、收養人、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關系;
2.收養的原因;
3.共同送養人、共同收養人的意思表示;
4.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5.送養人、收養人、被收養人的權利與義務;
6.收養開始的時間;
7.共同送養人、共同收養人和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在協議書上簽字。
收養登記辦理時需要如下證明材料:
①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②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③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
④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登記、收養公告、收養協議、收養公證、收養評估】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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