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如何清查財產
法律主觀:
離婚時財產可以采取下列方法清查:
1、通常由當事人自己查,也可以委托訴訟律師進行清查;
2、清查的方式必須是合法的,如果是采用不合法的方式調查得出的是不會被人民法院采用的;
3、如果當事人人因客觀原因確實不能調查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離婚財產要怎么調查
法律分析:離婚調查一般來說就是調查對方的財產狀況,以及對離婚有何種過錯,過錯程度等內容,這里面包括個人進行的離婚調查,也或者是在法院、律師職責下進行的調查,無論是何種形式的離婚調查,都要在合法的條件下取得,否則,這種調查是不能作為法庭證據使用的:
1.離婚調查,離婚財產調查需要查些什么?
(1)離婚財產調查是調查對方收入情況;
(2) 離婚財產調查是調查對方房產情況;
(3)離婚財產調查是調查對方車輛情況;
(4)離婚財產調查是調查對方其他財產情況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時候怎么查財產
離婚時候查財產的方法如下:
1、調查家庭財務:可以從家庭財務記錄(如存折、銀行對賬單、收據、發票、財務賬目等)入手,了解家庭的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
2、搜集證據:如果懷疑對方隱瞞財產或存在財物轉移等行為,可以搜集相關證據,如銀行流水、財物交易記錄、房屋產權證等。
3、派出律師:可以委托律師進行調查,律師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對方個人和企業的財產和資產信息,并對家庭共同財產進行評估。
4、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懷疑對方有財產轉移或銷毀等行為,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凍結對方的銀行賬戶、財產等,以確保離婚財產分割時能夠保障自己的權益。
離婚需要準備以下資料:
1、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結婚證是離婚的重要證據,需要提供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2、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需要提供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房產證、汽車證明等財產證明:如果夫妻雙方共同擁有房產證、汽車證明等財產,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4、子女的撫養、撫養費等證明材料:需要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撫養協議、撫養費等相關證明材料。
5、離婚協議書:如果雙方已經商定離婚事宜,需要提供離婚協議書。
綜上所述,離婚涉及到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需要充分了解法律法規,尊重法律程序,及時咨詢律師,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法院判離婚財產怎么查對方財產
離婚案件可以采取自行調查、聘請專業的調查公司、聘請專業的律師等的方式來調查對方財產。當然,這些方式調查獲得的證據,不一定會被法院認可。若是采取起訴的方式離婚,還可以向法院提出財產的調查請求。
一、離婚案件如何調查對方財產?
離婚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調查對方財產:
1、自行調查
自己調查可以調查對方擁有的存折、房產證、工資收入等等。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如果對方有心設防,即是是這些財產也可能調查不到。工資收入也有可能因為公司的規定被拒絕調查。
2、聘請專業的調查公司
此項有一定的風險,很多法院對專業的調查公司的合法性還持有懷疑的態度,還有一些非專業的調查公司在調查時可能會違法調查,得到的證據就有可能不被法院所采信。
3、申請法院調查
此種方式看起來是最佳的方式,沒有風險、也不用花很多錢。但是實際生活中,由于基層法院的業務非常忙,即使申請法院調查,也可能法院抽不出多余的人力去調查,如果調查的財產在外地,則法院去調查的可能性就更低了。
4、聘請專業的律師調查
上面兩種方法不可行的話,只能選擇聘請專業的律師了。律師可以持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去相關部門調查。除了公司、單位等非國家機關可能會碰壁外,像國家的工作機關應該都可以調查財產。法定機關、依法定程序能查到股票賬號;非法定機關、非依法定程序不可以查詢股票賬號。也就是離婚訴訟中的法院可以查詢。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注意事項有哪些?
1、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時有以下問題需要注意
(1)必須是雙方自愿簽署,存在欺詐、脅迫情況的,協議無效。
(2)必須雙方親自簽署,不是雙方親自簽訂的,也屬于無效協議。
(3)財產分割內容的寫法。
切忌圖省事出現如“雙方沒有共同財產分割”、“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所有”、“雙方已自行分割完畢”等籠統說法。
(4)在未調查清楚雙方實際擁有的財產時,切莫心急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2、離婚財產分割要注意以下事項
(1)主張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3)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雖然現行法直接規定了離婚時可以被分割的是婚內積累的共同財產,但是在現實生活之中,不清楚共同財產的范圍的情形是比較常見的。對于不清楚具體哪些屬于共同財產、但是又想離婚的男女雙方,可以先采取相應的方式,確定共同財產的范圍后,再采取起訴、或者協商的方式離婚。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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