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孩子需要具備什么條件和手續
領養孩子需要具備的條件如下:
1、身邊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5、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的手續辦理如下:
1、申請。當事人應當到收養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并提交有關的證明材料;
2、審查。收養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后,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收養人、送養人、被收養人的條件是否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進行審查,并進行必要的詢問和調查。詢問或調查應當制作詢問筆錄或調查記錄;
3、登記。經審查,凡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次日起30日內,為申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并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綜上所述,收養有一套系統、嚴格的程序。收養人如要收養子女,須提出收養的書面申請書、收養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原件,以及收養當事人持有的兩個市級以上醫院不育診斷證明(有效期3個月)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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