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無親生子女,也無養子女和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在身體上、經濟上、智力上、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有能力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能夠履行父母應盡的義務和職責。能給被收養人一個比較好的生活、成長環境。如果收養人家庭經濟困難,本人思想、道德品質有問題,或患有嚴重疾病,對未成年人的成長是非常不利的,因此,這類人不能收養子女。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 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年滿30周歲,這是對收養人最低年齡的規定。如果是夫妻共同收養,那么,夫妻雙方都必須達到這個年齡。《收養法》只對收養人的最低年齡作了規定,而未對最高年齡做規定,在現實中,收養人年齡過高也不利于被收養人的撫養和教育,因此,應本著對被收養人負責的原則處理。
二、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三、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四、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領認的,被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五、棄嬰收養應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戶籍證明(復印件);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包括年經濟收入),并加蓋村、鎮、街道公章;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4、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
5、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6、大人、小孩2寸照片各2張,合影照片1張(2寸)。
現在有很多年輕人想收養孩子,但經常被有關部門拒絕。按照我國的法律,收養是有嚴格限制的。我國收養法對收養人有一定的限制,這是為了保證被收養人能夠在收養人的監護下,得到良好的撫育和照顧。收養法規定收養人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年滿30周歲。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無親生子女,也無養子女和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在身體上、經濟上、智力上、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有能力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能夠履行父母應盡的義務和職責。能給被收養人一個比較好的生活、成長環境。如果收養人家庭經濟困難,本人思想、道德品質有問題,或患有嚴重疾病,對未成年人的成長是非常不利的,因此,這類人不能收養子女。
年滿30周歲,這是對收養人最低年齡的規定。如果是夫妻共同收養,那么,夫妻雙方都必須達到這個年齡。《收養法》只對收養人的最低年齡做了規定,而未對最高年齡做規定,在現實中,收養人年齡過高也不利于被收養人的撫養和教育,因此,應本著對被收養人負責的原則處理。
辦理收養關系有三種形式:一種是向民政部門登記;第二種是收養人與送養人之間簽訂書面協議;第三種是收養人與送養人之間訂立書面協議并辦理公證。凡是收養棄嬰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到民政部門登記,經過登記收養關系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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