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外地人可以起訴離婚。起訴離婚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有下列情況,有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1.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3.被告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4.被告被監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人在外地可以起訴離婚,通常情況下,訴訟離婚不僅可以在戶籍地申請,也可以在常住的居住地辦理。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雙方在異地起訴離婚的,可以在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起訴前,起訴方需要在居住小區物業或街道辦事處,開具另一方的經常居住證明。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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