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異地是否可以辦理
1、夫妻可以在異地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在異地只能是起訴離婚。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手續應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二、異地辦理離婚手續是怎樣的流程
夫妻雙方各自在異地,如何辦理離婚手續,這也與離婚的方式有著密切的聯系。
1、協議離婚
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當事人雙方可到原結婚登記機關或一方戶口所在地登記離婚。
2、夫妻一方在外地,其中一方又不愿意離婚,或愿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方面未達成協議的,根據我國法律有關規定,可區分不同情況向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1)向被告住所地(通常指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也就是說,由要求離婚的一方向不愿意離婚的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2)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可以,協議離婚,只能到男女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去辦,不能異地辦。但如果是到法院離婚,2人都離開戶口地,被告在你說的異地居住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異地法院辦離婚。其他情況不能異地辦理。協議離婚,必須回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中的某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不能在外地辦理離婚手續。訴訟離婚可以在被告長期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起訴 。原則上應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但是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那么要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就要到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沒有經常居住地的要到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才行。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的一般是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一般是縣一級民政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的有關規定:①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②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①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②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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