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親假扣基本工資和獎金嗎
不扣。探親假,是指職工享有保留工作崗位和工資而同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團聚的假期。它是職工依法探望與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帶薪假期。探親假,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為了適當地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職工享有保留工作崗位和工資而同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團聚的假期。它是職工依法探望與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帶薪假期。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是1981年出臺的,探親假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給予路程假。如果員工家很遠是可以依法休探親假的,這個假期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依法享有的假期。工資應當正常發放,獎金要看具體情況,看公司的相關制度之如何規定的。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需要指出的是,對非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是否有探親假,國家無規定。因此,這類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參考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有關探親假的規章制度。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五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第四條 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種:(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公務員探親假國家規定細則
探親假是指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自己的直系親屬分居兩地,每年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享受的到異地探望親人的假期。該探親假期可帶薪休假并報銷往返路費(飛機票除外)。
第三條 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四條 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間: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五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
第六條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七條 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并抄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
第八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細則
關于制定《國務院關于職工 探親待遇的規定》實施細則 的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家勞動總局勞總險字
(81)12號 1981年3月26日
為便于各地區制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實施細則,現就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以下簡稱《探親規定》)所稱的父母,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在由職工供養的親屬。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新規定》的待遇。
三、《探新規定》所稱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四、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職工,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望配偶時,其不實行探親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職工工作地點探親,職工所在單位應按規定報銷其往返路費。職工本人當年則不應再享受探親待遇。
五、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過五十六天(難產、雙生七十天)產假以后,與配偶團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
六、職工的父母或母親和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母或者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具備探望父母條件的已婚職工,每四年給假一次,在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經過單位領導批準即可探親。
八、職工配偶是軍隊干部的,其探親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勞動部關于配偶是軍官的工人、職員是否享受探親假待遇問題的通知》辦理《通知》第一條中所規定的假期天數應改按一九八一年頒布的《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中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假期天數執行。。
九、職工在探親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沖毀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頓,以致職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的,在持有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向所在單位行政提出申請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親路程假期。
十、各單位要合理安排職工探親的假期,務求不要妨礙生產和工作的正常進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員編制。
十一、各單位對職工探親要建立嚴格的審批、登記、請假、銷假制度。對無故超假的,要按曠工處理。
十二、有關探親路費的具體開支辦法按財政部的規定辦理。
十三、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勞動部對于制定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中若干問題的意見》予以廢止。
鐵道部、交通部也可以根據《探親規定》,參照上述意見制定鐵道、航運系統的實施細則,在本系統內統一執行,并抄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三條
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享受探親假必須具備什么條件
1、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
2、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
3、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相關推薦:
遺棄多久才構成遺棄罪(父母扔下孩子多長時間是遺棄罪)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
如何變更與撤銷遺囑(遺囑可以改嗎)
老年人立遺囑權(80歲以上老人立遺囑有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