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事實收養關系受法律的保護。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法律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六條 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一、事實收養關系應該具備什么條件
事實收養,是指雙方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未辦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便公開以養父母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行為。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
1、收養當事人雙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2、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公開承認其養父母子女關系,以父母子女相稱并為群眾及有關組織公認,雙方相互有扶養的事實;
3、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4、未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中國承認事實收養的法律效力,并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二、事實收養關系如何處理
1、中國公民私下抱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如果當事人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收養條件,可以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收養關系成立后,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2、當事人不能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的,可提交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查找不到棄嬰、兒童生父母的證明或者經公證的棄嬰來源的公證證明。
3、對當事人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收養條件,但已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由計劃生育部門按照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處理后,可以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戶口登記機關給予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4、對辦法實施后,違法收養的,不予辦理收養登記,其違法收養的棄嬰、兒童送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收養,或者由當地民政部門委托家庭寄養。
三、事實收養關系要怎么解除
事實收養指雙方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未辦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便公開以養父母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行為。民法典規定,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養關系的要求:
一是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
二是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收養關系是自辦理收養登記時成立的。所以事實收養關系未經登記的,法律是不認可的,當事人可以補充辦理收養登記。
事實收養未經法定程序,當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鑒于我國的具體情況,在有關收養的法規和政策頒行前,成立收養時無法可依,無章可循,事實收養并不違法。在收養法規和政策頒行后的事實收養,則是違法的。對社會生活中存在的事實收養,應采取不同的態度和對策:第一,過去已經形成的事實收養,凡不違背收養的基本原則和社會道德的,應予承認。當事人要求補辦法定手續的,應予補辦。第二,因不符合收養條件,公證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當事人自行收養的,不予承認。如確實符合收養要件,可在補辦公證或登記后承認其效力。《收養法》規定,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養關系的要求:一是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二是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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