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養人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93條的規定,通常情況下,被收養人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喪失父母的孤兒;(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其中,孤兒是指父母已經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兒童;未成年人是指年齡尚未達到十八周歲的幼兒、兒童、青少年;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傷、病、殘或經濟困難以及客觀條件不許可等原因,無力撫養的孩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被收養人的范圍】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人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年滿三十周歲。
收養人要具備的條件:收養人年滿三十周歲,只有一個子女或者無子女,且本人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有能力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只要收養人同時滿足上述條件就可以依法收養小孩。
需要辦理的收養手續有什么?
《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收養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夫妻共同收養子女,一方不能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的,須出具其經公證的委托收養書。如果不能到場的一方是華僑,委托收養書還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門或外交部門授權的機構認證和我駐其居住國使領館認證。被收養人是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也須親自到場。第六條規定,申請收養登記,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和撫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其它有關事項。
一般情況下,收養行為涉及收養人、被收養人和送養人三方,法律對此三方民事活動的主體條件分別做出了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收養人需要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收養人需要具備的條件具體如下:
1、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三十周歲。
收養辦理流程:
1、收養人與送養人達成協商一致,并可以訂立書面收養協議;
2、雙方親自到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辦理收養需要的材料:
1、需要提交收養申請書;
2、收養人的戶口本和身份證;
3、收養人本人的婚姻狀況、子女狀況以及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4、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5、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
6、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綜上所述,收養孩子需要需要具備以上的條件,才能收養孩子,否則,就不具備收養孩子的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登記、收養公告、收養協議、收養公證、收養評估】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民法典收養子女的新規
《收養法》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收養相關法律規定按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中的規定實施執行。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對收養關系的成立、收養的效力、收養關系的解除進行了規定。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年滿三十五周歲。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可以被人收養為養子女: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不滿十四周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獨立生活的能力尚不足,只依附于有撫養能力的人的撫養才能正常健康成長。無父母的孤兒孤兒,是指沒有親生父母的兒童,由其他個人或單位擔負監護責任的人。所以收養人有子女能收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收養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無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所謂“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4、年滿30周歲。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周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法律依據: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__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__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__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六條__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條__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__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__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條__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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