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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何(離婚協議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10-11 13:51:58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所附條件就是要協議離婚,所附期限是雙方領取離婚證。當這兩種情況符合時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才生效。 1、當然,夫妻雙方 簽訂離婚協議 時不會象一般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協議時對所附條件、所附期限表達得那樣明確,但不管其表述如何,離婚協議應體現這一精神。所以當引起離婚訴訟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所附期限顯然沒有成就,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2、 辦理離婚登記 后,備案于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難的,因此,簽訂協議時要有心平氣和、保持理智,同時,協議內容要有操作性,不要過于簡單,條款的約定不能過于寬泛。比如協議約定,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由于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沒有在協議當中體現出來,因此雙方意見很容易產生分歧,一方認為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另一方卻認為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這樣在不能協商一致情況下,只能訴諸法院。 3、另外,還要防止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隱匿財產,因此,不能做類似“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的約定,以避免離婚后喪失起訴分割對方隱匿的其它財產的機會。

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主觀:

離婚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前提是該離婚協議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且夫妻雙方當事人都在該離婚協議上簽名,否則就不具有效力。
一、在民政局辦的離婚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離婚協議書是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的條件之一。未達成離婚協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部門對于當事人提出的離婚申請是不予受理的。一般情況下,要使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應具備的條件有:
1、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無欺詐也無脅迫;
2、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子女撫養等問題有適當且明確的約定;
3、離婚協議中的內容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4、離婚協議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以及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協議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書,除雙方都同意離婚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賦予其效力,否則即使雙方當事人有離婚的意思,也不會發生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后果。
二、協議離婚的辦理程序
根據《登記條例》及民政部頒發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等行政規章,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的辦理離婚登記的一般程序為:
第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婚姻登記員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并詢問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第三、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第四、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一般情況下,離婚協議書當事人雙方應事先準備好,打印還是手寫沒有統一要求,簽名處最好空置、當場簽署。需要注意的是,比如在上海,某些區縣婚姻登記機關要求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必須親自書寫,不能打印,如閔行區和普陀區。有些區縣需要當事人將離婚協議書保存在軟盤上一并提交,如徐匯區。因此,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前,最好同所在區縣的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聯系一下,問清所需帶的材料,準備齊全,省得白跑浪費時間。
第五、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第六、婚姻登記員頒發離婚證,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
(1)核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
(2)告知雙方領取離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離婚協議糾紛的處理及法律救濟途徑;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注銷的結婚證退還本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離婚證和告知單后,在送達回證上簽名。登記員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三、離婚協議的內容
在協議離婚中,離婚協議書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因為,對協議離婚來說,“雙方自愿”是基本條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必要條件。而離婚協議書中它不僅應明確是表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愿,同時還應明確雙方離婚后比較重要的問題,如孩子如何撫養,財產如何分割等。離婚協議書寫得好,將為雙方日后的平靜生活創造良好基礎。反之,可能會婚雖然離了,但是還有許多遺留問題給雙方帶來麻煩。
離婚協議書中除了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外,還應當寫明:
(1)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撫養,即離婚后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
(3)財產處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錢、債權等財產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債務的負擔等;
(4)其他事宜,如住房問題、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或者其他雙方認為有必要在協議書上明確的內容。由于女方一般對法律所知有限,不清楚自己在法律上有哪些權利,不知道如何很好地保護自己,同時由于離婚時女方往往由于太傷心、太難過而情緒波動較大,在達成離婚協議時常常感情用事,以至容易造成事后追悔的情況。
因此,為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避免離婚后追悔莫及或者再起糾紛,建議女性在達成離婚協議前先向有關專業人士咨詢,或者請律師代表自己與男方協商,或者請律師居中調處,在雙方發生爭議時請律師闡述有關法律規定,再由雙方提出自己的意見,然后在律師的幫助下達成離婚協議。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夫妻簽訂離婚協議書,除雙方都同意離婚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才能夠產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協議書上的內容受法律保護嗎

離婚協議受法律保護,離婚協議受法律保護 ,依據我國婚姻法規定, 離婚協議應當是夫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能有欺騙,強迫行為,離婚協議書內容應當符合法律規定,離婚協議內容不能有侵害國家或者他人權益的內容,使用該協議辦理離婚的,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需要具備以下幾點,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第二,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不違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第三,離婚協議書中不侵害國家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第四,依據該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證。第一,如果協議是雙方離婚時在民政局或者法院的工作人員監督下簽訂并蓋章的,那么該協議屬于有效協議,受法律保護。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如果協議是雙方私下簽訂,那么就屬于夫妻雙方原簽訂的離婚協議,在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原簽訂的離婚協議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充其量法院只能把協議中涉及婚姻關系的處置問題作為一個可參考的因素在裁判過程中予以考慮。其理由如下:
1、離婚協議的效力不應等同與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協議,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顯然,婚姻關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的處理應適用《婚姻法》、《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而不應適用合同法的有關精神。上述兩種觀點他們都是基于同一個理論基礎,即用合同法的有關原則精神來處理婚姻關系糾紛。
2、離婚協議應屬于不生效的協議或效力待定的協議,當條件成就時協議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為協議離婚而簽訂離婚協議應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符合所符條件時才能生效。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所附條件就是要協議離婚,所附期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當這兩種情況符合時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才生效。當然,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不會象一般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協議時對所附條件、所附期限表達得那樣明確,但不管其表述如何,離婚協議應體現這一精神。所以當引起離婚訴訟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所附期限顯然沒有成就,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3、離婚協議是在特定的條件下產生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客觀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民法通則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應當具備三個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同時要求不能有存在無效的或可變更、撤銷的情形。作為協議,首先要求應是平等主體之間所簽,其次一定要體現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再次,協議內容應當公平。
4、從對離婚協議簽訂后未履行引起糾紛的處理來看,也能進一步說明其效力問題的存在與否  離婚協議簽訂后未能履行引起訴訟,作為法院受理的仍然是婚姻案件,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糾紛,否則,一方在起訴時僅要求對方履行協議即可,而不必作為繁瑣的婚姻案件來對待了。可見,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后未能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而引起訴訟,說明雙方未履行所簽的離婚協議,對此應視為雙方已經反悔。 同時 也說明已不能實現協議目的,可以解除該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款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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