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雙方是夫妻關系的證明材料;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證明感情基礎是否深厚;3、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4、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4、請求支持子女由自己撫養的證據;5、依法分割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離婚證據應先由當事人自行或委托他人收集,證據種類包括像身份證、結婚證等。但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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