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的證據:
1、與配偶以外的人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2、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此種情況由于沒有像上一種情況的直接證據,因此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比較麻煩,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有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等、雙方發的親密短信等等證據都可。
3、提供證據包括身份證、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對方有過錯行為的證據、財產的證據等。如果能拍照對方結婚的照片為據更加有充足的理由告重婚罪。
4、配偶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并且這種同居關系是長期的和持續的,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外宣稱是夫妻,并且得到周圍人的承認,為眾人所知曉的證據。
5、客體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6、客觀要件
重婚罪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7、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于刑事處罰。對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拓展資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在中國《婚姻法》第10條中被規定為"婚姻關系無效"列。而婚姻關系無效的法律后果,盡管現今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但都離不開對重婚者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這兩種懲罰方式:
二、刑事責任
(1)重婚罪犯重婚罪的,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基于重婚嚴重侵犯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妨害與破壞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而許多國家的刑法都確定重婚是一種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中國現行刑法明確規定重婚為一種應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權利罪,中國《婚姻法》與現行刑法相適應,在第45條中明確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法律要對重婚者的刑事懲罰到位也決非易事,這突出表現在對事實上的重婚的刑事懲罰難以落到實處,對納妾性質的重婚者的懲罰顯得蒼白無力。1999年廣州市兩級法院受理判決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這與社會中出現的大量變相重婚的嚴重情況極不相稱,致使大部分事實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三、民事責任
(1)基于事實上的重婚、變相納妾、第三者插足等行為,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它嚴重侵犯無過錯方的同居權、貞操保持權等一系列配偶權利。由此決定法律不但應當對重婚者予以刑事懲罰,而且還應當由重婚者對無過錯方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刑事懲罰重婚者是手段,保護無過錯方的婚姻家庭權益才是目的。為此,婚姻法律制度應當設置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制度,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因重婚罪造成無過錯方損害的,應當得到賠償。中國《婚姻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由此體現了對無過錯方損害的經濟補償。這對無過錯方具有補償性,對重婚者則具有懲罰性。
(2)在離婚訴訟中,如果確實是因重婚引起婚姻關系破裂而導致離婚的,"重婚人"與"相婚人"對無過錯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近代以來許多國家的婚姻家庭權益,都規定了只要具備包括重婚、通奸、遺棄等妨礙婚姻存在的離婚法定事由的,過錯方都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此,中國《婚姻法》合理借鑒了外國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經驗,明確規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是中國婚姻法律制度中第一次設置的損害賠償制度,標志著中國婚姻家庭領域的民事責任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四、司法解釋
(1)從重婚者的主觀特征來看,其重婚行為是直接故意。這種直接故意表現為: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關系未解除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2)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的一夫一妻制度,而受害人的"合法婚姻關系"僅是重婚罪侵犯的對象。第一種觀點直接混淆了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別。
(3)重婚罪的客觀方面,就是重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而實施的婚姻重疊行為。即在同一時間內,重婚者存在兩個婚姻關系,前一婚姻關系是否合法,并不影響重婚罪的構成。
(4)在司法實踐中,前婚不合法,后婚"合法",正是新形勢下重婚者為規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一種手段,是重婚罪新的表現形式。
一、重婚罪最有效的證據
一是結婚證。包括在民政局辦理的合法的結婚證,也包括為了和對方同居生活而偽造的結婚證。由于目前我國的婚姻登記還未實現全國聯網,這就給了一些人可乘之機,可以在不同的省份辦理結婚證而不被發現。二是證人證言、視聽音頻材料、悔過書等。這些是材料一般是在沒有辦理結婚證的情況下來證明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有些人說捉奸在床的證據是否作為重婚罪的證據。捉奸在床只能說明兩人發生性關系而不能說明長期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只能作為一個間接證據,而不能直接說明情況。所以在搜集證人證言、音視頻材料以及悔過書的時候一定要注意證據證明方向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三是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的出生證明、子女所在學校的父母信息登記表等。一般情況下,雙方若生育子女那么同居的時間就比較長,所以要收集子女信息以及雙方共同撫養子女的證據,這些證據的證明力就比較強了。四是雙方同居生活的其他證據。比如說共同買房的證據,以夫妻名義參加公共場合的證據等等。
二、重婚罪認定與處理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般認定為重婚罪: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事實婚姻是否構成重婚罪
1、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
2、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據此,重婚應當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另一種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之所以將此也定為重婚是將其作為重婚罪的共犯來考慮,因為沒有他的行為就沒有他人的重婚行為,二人行為結合后才導致重婚的發生。從客體上講,重婚罪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從客觀方面講。即行為人有重婚的行為。
3、在主體上,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要包括有配偶的人,沒有配偶的人。在主觀方面,重婚罪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為人不知道他人已經結婚,則不宜認定為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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